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位与发展战略
第23卷 第115期 2002年1月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THE T HEORY AND PRACT 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 ICS Vol . 23 No . 115
Jan . 2002
・证券与投资・
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位与发展战略
王国实 王 剑
X
(湖南大学, 湖南长沙 410079)
摘要:与公募基金相比, 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不同, 募集对象不同, 受到的限制较少,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等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异军突起, 其存在方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工作室。对私募基金既要承认私募基金, 又要通过立法规范它。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战略的前提是要认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 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 使其公开化。因为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关键词:私募基金; 定位; 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 832. 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2) 01-0057-03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及特点
“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 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它是通
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 等形式募集。
与公募基金相比,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 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公开, 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 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美国, 共同基金和退休基金等公募基金, 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揽客户, 而对冲基金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 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所谓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 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公众, 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 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 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3) 一般来说, 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 受到的限制也较少, 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 如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放宽, 某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 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 因此, 私
, 幕基金的投资更具有灵活性; (4)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来说,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 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投资组合, 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 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 因而投资更具有隐蔽性, 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但是, 私募基金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受到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 操作缺乏透明度, 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将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 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代理风险等。此外, 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证券一般数量不大, 而且投资者的认同性、流动性较差, 不能上市交易。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基金。但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 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已具备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的调查报告显示, 中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已远远超过3000亿至5000亿元, 有关专家估计大约有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存在方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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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私募基金、工作室。其中前两种的资金规模较大, 资金来源主要为企业闲置资金, 其中相当部分来自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 也有一些个人大户, 而后者主要为个人资金。
1. 委托理财形式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进行, 它们在经纪业务基础上, 结合为客户进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资产委托和资金运营等手段, 发展了相当规模的非公募资产管理业务, 通过采用一对一签合同的方式, 资金量比较大, 一般为几千万到1亿, 时间为1年。
2. 以公司或契约存在的私募基金。主要由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 其规范程度差别较大, 良莠不齐。这部分资金规模很大, 据估计, 我国目前二级市场中规模超过10亿的私募基金不下30家。一些著名的私募基金, 如正大投资、上海邦联等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方式, 建立了自己的信誉和知名度。这部分私募基金运作较规范, 投资者往往要求对管理者进行严格的监控。但也有相当部分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 管理者为吸引投资者而承诺较高的回报率, 结果导致各种纠纷, 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 以工作室方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主要参与者为投资咨询公司或一些从事咨询业务较成功的个人, 常常由著名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 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资金主要为一些个人投资者提供, 规模较小, 投资者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量门槛较低, 有一定的保本收益率要求。至于工作室的收入, 大多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 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所进行交易的营业部协商, 从交易佣金中提取。双方完全凭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 大多只有口头协议, 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 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述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 离规范的私募基金相差甚远, 主要弊端表现为:1) 这些机构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从事集体投资组合活动。虽然这些公司都在工商部门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但其投资领域应属国家特许行为, 其从事集体投资组合活动应受有关部门批准, 受有关部门监督。2) 这些机构的运作通常是在股票的二级市场上以自然人名义开立资金账号和股票账号, 将委托资金分散到各自然入股票名义下, 为此,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证券法》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规定, 同时其后果也为操纵股市, 逃避交易监管大开方便之门。3) 这些机构的融资手段多种多样, 其中有许多是国有企业资金、银行些机构利用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将募集资金中尚未需要立即投入到项目中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国债回购等形式操作二级市场。 三、我国私募基金定位
对这些已经大规模存在的私募基金, 要不要让其公开化、合理化, 市场目前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中国不应该存在私募基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确实存在私募基金, 它们一方面从事顾问业务, 一方面又开展“代人理财”的业务, 而且数量不少, 但对它们不应纳入规范范围; 第三种意见认为既要承认私募基金, 又要通过立法规范它。给予私募基金一定空间, 通过合法化、公开化, 将它从地下转到地上, 从而承认它、规范它、监管它。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认为不仅要承认私募基金, 还要对它进行规范, 用法律手段规范发展它。理由有三:
1. 我国私募基金的出现符合居民财富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 符合居民财富寻找增值途径的要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大幅增加, 寻找有效的投资途径使这一部分资产增值,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私募基金的大量出现就是这种市场需求的反映。再加上银行利率的连续下调, 以及实业投资竞争激烈, 也推动了这种需求。“堵”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需求的, 而且会使其转入地下, 更加难以监控。必须事先建立相应的规范, 使其在发展的初期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 私募基金的出现, 为现有的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品种, 为我国目前6万亿的民间资金提供了另一个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是介于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型基金之间的另一品种, 是目前投资基金的一种衍生物。作为一种独特的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的出现体现了其本身所具有的优势:1) 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 更像是为客户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2)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较为宽松, 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灵活。3)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公募基金低一些, 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 如果运作得好的话, 投资收益十分可观。
3. 不及时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会带来许多隐患:1) 作为地下游资的私募基金可能造成金融动荡。由于这些基金更多的处于暗处, 并没有有效的外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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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大肆进行股价炒作, 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当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时, 当这些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时, 其本身的缺陷就会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运行, 并且扰乱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地下私募基金还容易演变成为高息揽储或非法集资, 破坏金融系统稳定, 造成金融动荡。2) 私募基金无合法地位使其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其法律依据, 信誉度较高, 因而吸引资金的成本较低。而私募基金是在“灰色地带”运作, 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许多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者作出了最低回报的承诺, 以吸引投资者, 而这些承诺是无法可依的, 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加上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 因而投资者要求较高的回报率, 使基金管理者面临较大的压力, 也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战略
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的前提是要承认其合法地位, 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分, 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 使其公开化。现在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各方参加者没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 难免存在不规范之处。要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是要通过立法制定一套市场各方认可的规则, 建立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改变以往那种“守规则者不赚钱, 赚钱者不守规则”的不正常现象, 让那些既遵守游戏规则, 又能为投资者赢得较好收益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脱颖而出, 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务之急是规范私募基金, 只有在全面规范的基础上, 我国私募基金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1. 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已被准入证券二级市场, 加上具有大量闲散资金的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 由于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 都有根据其持有和运用资金的状况, 提供具有针对性投资理财方案的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个人金融资产数量也大幅增加, 大量民间资金迫切需要投资渠道; 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 实业投资竞争激烈, 部分闲置资金找不到合适的产业项目投资, 自然会追逐高回报而进入证券市场; 随着新股发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将下降, 部分申购资金将需要其他的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出现将满足上述需求。
特定投资者, 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 基金发起人将会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 从而使基金产品种类增加, 市场将会出现一系列细分的基金, 如专门投资家电行业的基
金、专门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专门投资房地产业的基金等, 风险细化, 基金投资者也将被细分为不同类型, 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偏好选择不同的基金。但是, 基金数量、品种的增加, 也预示着基金市场竞争加剧, 各基金业绩可能参差不齐, 两极分化, 投资者选择的难度加大, 从而迫切需要中介机构对所有基金作出客观评价。
3. 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规范内容将包括: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 限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范围; 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等等。具体措施是:1) 通过私募基金相关法规, 对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发起人、发行对象、投资者持有最高份额、投资者数量、基金最低规模等作出具体规定。2) 私募基金发起人主要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也可以是非公有性质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甚至可以是个人。但对发起人的资格要有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 要具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有专业人才和经营场所。3) 对投资者的资格应有明确的规定。投资者应具备风险的承担能力, 也就是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如美国对基金参与者的要求一般是个人近两年收入20万美元、家庭为30万美元、机构净值在100万美元以上。我国可定为个人收入不少于50万元、机构不少于1000万元。4) 对投资者数量要有明确规定。我国可暂定为2人以上50人以下。5)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购买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美国一般为3%—5%。根据我国私募基金目前运作情况, 可暂定为10%—30%。6) 契约合同应规范化。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有具体的统一规定。
参考文献
[1]吴晓求. 证券投资学[M ].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3. [2]陈之大. 证券投资学[M ].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11) . [3]强莹, 潘伟荣. 私募基金, 中国基金业酝酿新突破[N]. 中国证券报, 2001-07-13.
[4]张德荣. 用法律手段规范发展私募基金[N]. 中国证券报, 2001-07-13.
(责任编校 王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