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横山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是干部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等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等部门开展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象为: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机关内设室主任,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其选拔作用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干部任免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主任、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长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第六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纪检组长,县直机关纪工委、县公安局纪检组长,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配备,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县纪委干部室考察审核后,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动、提拔和任免。
第七条 派出纪检机构干部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一)原则上任职满三年的需继续留任或不再留任
的;
(二)因私出国或出境半年以上、公派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而不再留任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年限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岗位职务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六)本人要求辞去职务被批准的;
(七)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的干部,被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
(八)其它原因使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轮岗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干部任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委局机关与派出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
第十条 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一)因工作安排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增减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已满三年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轮岗范围:
(一)机关内设室之间;
(二)其他派出机构之间;
(三)县直部门;
(四)乡镇。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报县委任免。
科级以下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按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有计划地对派出机构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交流和轮换,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现职满3年的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调入调出,由县纪委干部室根据用人需求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
室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六条 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局分局长和派驻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
从县直部门、单位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机关、派出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管理业务知识等。通过培训,努力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得到新的提高。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各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为基地。具体实施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每年送一部分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国内、国(境)外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等活动。鼓励干部在职学习。
第二十二条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干部要把自己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述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为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要纳入县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因工作需要,其他进修培训,由派出县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主要环
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干部选拔、培训、任免、奖惩、交流等工作的必要前提。
第二十六条 考核干部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干部,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其年度考核,根据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装入个人档案。
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影响其驻在单位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对机关各室、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驻纪检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纪工委书记、机关室主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进行综合考核,
并以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的领导和干部室(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半年一次,听取县纪委监察局室主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考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考核审批。
第三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委局机关室主任,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长每年一次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考核结果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向派出机构通报。
民主评议时,派出纪工委书记要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县纪委监察局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会同组织部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对拟任免的县纪委监察局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领导进行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市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奖励和惩处。
(一)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给予奖励。
(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三)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条规严肃处理。
1、玩忽职守,酿成错案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严重损失;
2、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3、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4、歪曲事实,篡改、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批准,原则上由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负责调查,纪调查了解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编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所有编制划归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原派出县直部门党委的纪委,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纪检组,其人员编制、职级不变。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
干部队伍。
(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条例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严禁向被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监督检查情况,泄露机密,或与被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监督检查。
(三)严禁接受被监督、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吃请,接受礼品、纪念品。
(四)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有亲友及其它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要自觉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人情案。
(五)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不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
(六)工作时间严禁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不准参与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九)严禁越权批办。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组织关系。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支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成立党支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支部直接领导。同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成立项会小组,隶属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
第三十八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科级以下的人事档案由县人劳局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干部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材料、考察材料、考核结果、任免情况、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每年召开四次工作例会,每一季度一次,派出机构科级干
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
主要内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传达贯彻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前一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长请假,需先征得分管的县纪委常委同意,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干部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由纪工委书记审批,干部室备案。
请假应写出书面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满返回时,应按程序销假。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外出参加其他活动,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凡以本办法相抵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请假报告单。
请假报告单
同志因( )请假 天(注: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给予准假为谢。 请假报告单(县纪委干部室存)
同志因( )请假 天(注: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给予准假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