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过期药索10倍赔偿,一审二审皆败诉,法官这样说~
药店销售过期药品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15年6月15日上午,丁先生在梅州市梅江区某药店购买了4盒新开河参,共花费18300元。回到家后,丁先生发现所购新开河参的有效期为2014年7月,已经过了有效期,为保留证据,当天下午又到该药店购买新开河参一盒,花费4680元。随后,丁先生向梅州市梅江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以所购新开河参过期为由要求退货并按购物款十倍赔偿,经调解无果。
后丁先生又向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过检查后认定该药店销售的新开河参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22980元的处罚决定。
再后丁先生就退款和赔偿问题再次与药店进行协商,还是没有结果,遂向梅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退回购物款2298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即229800元赔偿金。
01
丁先生认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药店作为专业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应保证所销售食品不超过保质期,但该药店在涉案产品已过期数月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被告应当退还购物款2298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即229800元。
被告在庭审上辩称,涉案产品是由医药公司所生产,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在外包装上标明了主治功能,其检验标准为药品检验标准,说明涉案产品是药品,不是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了有效期,但该有效期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应等同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保质期,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退还购物款,于法无据。
02
法院判决:
药品与食品有区别 不支持十倍赔偿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1、原告依约完成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给原告,已经违约,原告请求退还相应货款,应予以支持。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十倍赔偿金的请求应以食用食品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因原告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主张。
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的新开河参从生产到销售均系依据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因此,涉案的新开河参应认定为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仅适用于食品,并不适用于药品纠纷案件。上诉人主张涉案新开河参的属性无论属于新资源食品还是药品,均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过期药不同“毒”食品 不适用食安法赔偿规定
食品和药品都可以食用,但两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别。
1、食品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由食品安全法管理。
2、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由药品管理法管理。
3、药品与食品的主要区别是,有规定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需要国家进行产品品种审批,有区别于食品的批准文号。
本案的新开河参是由医药公司生产,外包装标明了主治功能,检验标准是按照药品检验标准,按照药品的批准文号,所以新开河参是药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04
相关链接
事件发生:买到过期胰岛素注射液
1月25日下午,西安市民刘先生在西大街的秦唐大药房购买了一盒62元的“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第二天早上准备给女儿注射时,被同病房的家属发现,他购买的胰岛素已经过期一个月。药品包装盒上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如何赔偿处理,找不到投诉渠道
事后刘先生立即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院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赶到药店看了他的购物小票后,又调取药店的相关账目,随即对药店进行了停业整顿的处理。但对于过期药如何处理却没有给出意见。
至于让药店道歉并赔偿,更被拒绝了。药监局的人表示赔偿一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让去找工商部门。而随后拨打了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工商又说药品的投诉及赔偿,由药监局负责处理,又给推了回去。这让消费者找药店索赔一事犯了难。
维权成功,获药店50倍赔偿
几日后,北院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与药店进行了交涉,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药店赔偿刘先生3000元现金,赔偿金额相当于他所购买药价的50倍。
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于消费者如何维权、维权难给出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市民买到了过期药品,可以向属地的药监局进行投诉,药监局执法人员会依法对药店进行处罚。
但在赔偿一事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没有对消费者事后应该获得多少赔偿做出任何规定,所以执法人员处理起来有些困难,同时也不在职权范围内。但执法人员会与药店进行交涉,促进消费者与药店进行协商赔偿,如果双方因为赔偿金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时,最终也只能建议消费者走司法程序进行索赔。
无独有偶,维权成功早有案例
2016年4月,成都一位大妈买到了2016年1月就已经过期的过期药,经投诉后,对于销售过期药,药店老板表示是管理上出了疏漏,以原药品10倍(共计270元)金额进行赔偿。
据了解,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①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药法苑综合报道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