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墨道法思想的相通性
摘要本文以儒、墨、道、法家思想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各家的法律思想有其相异之处,但也有相通的地方。如关于对待法律的态度、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各家都有一定的“爱民”思想、都有一定的“限制君权”思想、都有“大一统”的观念。并对各家法律思想相通性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儒家 墨家 道家 法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9-02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法文化传统,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儒、墨、道、法各家法文化的融合与交错影响,使得中华法系既有非常宽广的兼容性,又具有非常深厚的民族性。其中,儒家学说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家学说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事实上起着对人治制度的补充和修正作用。历代封建统治者采用了以儒家为核心,儒法合流,各家综合为治的社会关系调整机制,保证了封建王朝的稳定。 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儒法合流的产物,以往学者在探讨儒法合流的基础时,着重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宗法思想指导立法;二是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三是坚持等级特权;四是重义轻利。其实,除了这些基础上的相通之处外,在早期儒墨道法家的具体观点中,也有很多相通的地方,这同样也为儒法合流、各家综合为治打下了基础,本文对此作了简要探讨。 一、关于对待法律的态度 法家是最强调法律的作用的。他们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他们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①为了推行法治,法家提出了“以法为本”,使法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法家还提出来法的客观性和平等性,从而使法家的“法”不同于“别亲疏,殊贵贱”的礼。儒、墨、道都是与法家相对立的学派,但这几家并非绝对排斥法律的作用。孔子虽倡“德治”,但并不否定刑罚的暴力作用。每当教化无效时,他也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甚至当他听到郑国统治者“尽杀萑符之盗”的消息时,竟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②孟子曾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③既反对“上无道揆”,也反对“下无法守”。到荀子时不但“隆礼”而且“重法”,在突出礼乐教化的同时,也强调重刑赏的“法”,并归结为“治之经,礼与刑”,④甚至他还提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的重刑主张。墨家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必须有“法”。“天下从事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在墨家的刑法思想中,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不别亲疏作为特点。道家虽然反对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但与此同时也主张必要的刑杀,以使民“畏死”,说:“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由此可见,儒墨道法都提到了法律的作用,法律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各家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只不过各家学派的重视程度和侧重点不同,尤其是儒家也是很重视法律的作用的。到了荀子时把法与礼上升到了同等的地位,“治之经,礼与刑”,从而为儒法合流打下了基础。 二、关于犯罪与经济的关系 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认为发展经济是使国家富强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仪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因而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名言。早期法家代表李悝也把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紧密地联系起来。他认为,国家之所以动乱不安,是由“饥寒而起”,而“富足者为淫佚,则驱民为邪也。”孔子不但比较重视犯罪的经济原因,而且主张“富民”“裕民”,并强调先富后教,把经济问题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种思想是有积极意义的,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又有利于人民生活。孟子认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⑤把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作为防止犯罪的首要条件。为此,孟子主张最根本的方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并使人民富裕起来。他主张统治者在制定经济政策和法规时,必须“薄其税敛”。墨家认为由于“当今之主”“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造成了“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⑥的局面,因而使得人民饥寒并起,故为奸邪。早期法家、儒家、道家都看到了犯罪与经济的密切联系,这当中包含着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已经涉及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在封建社会开明的统治者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把“富民”“裕民”作为防止犯罪的首要办法。 三、各家学说都有一定的“爱民”思想 法家先驱管子认为要使人民遵守法律,就必须使人民感到“有利可图”,以期“令顺民心”,并提出了“与民分货”的主张,即必须让人民分享一点生产成果和经济利益。早期法家认为立法必须考虑人民是否力所能及,“毋强不能”,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和立禁太多,“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孔子说过“泛爱众”和“惠则足以使人”⑦一类的话。这里的“众”和被使的“人”应该包括劳动人民在内。孔子一再强调“使民以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择可劳而劳之”,赞成“博施于民”。孟子比孔子更强调民心的向背,他提出:“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主张“省刑罚,薄税敛”的仁政。墨子的“兼爱”特别强调一个“兼”字,一方面含有普遍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含有平等的意义。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为人民的“三患”,认为所有活动如不利于人民生活,便应终止。“凡是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多。”道家认为最理想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综上所述,虽然各家的出发点不同,但都有一定的“爱民”思想,客观上会给人民带来好处。法家是从法律与民众的关系着眼,儒家是从仁政入手,墨家的爱民源于兼爱,道家则是立足于无为。这些思想对后世有所影响,如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对唐太宗李世民有极大影响。 四、各家都有一定的“限制君权”思想 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他强调只有取得老百姓信任的,方可以作天子,因而天子不能为所欲为。与此响应,诸侯国君不论“进贤”“杀人”都应征求“国人”的意见。“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⑧孟子还提出“独夫可诛”的“暴君放伐论”,他认为不但可以对不君之君加以指责,而且主张对残民以逞的暴君应当为民复仇,为民除害,甚至人民自己也可以起来推翻暴君。法家认为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使法令高于一切,不但高于一般臣民,而且高于君主本人,“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⑨而且法令制定出来以后,无论何人都必须遵守,不但各级大臣要守法,也要求君主本人“慎法制”,甚至认为君主应当“先民服”,带头遵守。墨家虽然主张一切都“上同乎天子”,但并未把君权绝对化。他们拥护爱民的“兼君”,却反对害民的“别君”。老子认为统治者必须清净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努力克制自己的欲望,切记过分压榨人民。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在诸子的限制君权思想中,道家的观点也是来于君道无为,墨家的思想一直没有机会适用,孟子的民贵君轻到了封建社会即被抛弃。但这些思想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法家所提出的法令高于君主,并且要求君主带头守法,对封建君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后世封建君主“以言立法”“以言废法”,但开明的君主还是能够尊重法律的效力的。
五、各家都有要求统一的观念 春秋战国时,由于诸侯分裂割据,人民希望统一。各家在自己的思想中都提出了统一的观念,都在为统一献策,只不过方法不同。孔子主张“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他这种“大一统”思想,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孟子主张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来真正统一天下。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壹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思想。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认为战国时“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在这种形势下,诸侯国君要想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壮大国家的力量,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 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认为:周末春秋战国的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是一度放过极灿烂辉煌的光彩,在以前几世纪和后此的几千年内都不会有过和它相比的时代。我们通过对以上的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都在提出自己的思想,他们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儒家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道家代表没落贵族的利益。他们的主要观点也不相同:儒家主张“礼治”和“德治”,法家主张法治,道家主张无为,墨家主张“兼爱”“非攻”。但由于他们面临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自然会提出相同的观点,而且有些社会规律大家都是认同的。如当时诸子各家都意识到了犯罪与经济的内在联系;面对当时百姓困苦、战乱频仍的状态,各家都提出了一统天下关注民生的主张。一个时代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带上那个时代的烙印。 第二,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一个相互吸收融合的过程。每家思想都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在发展中各家思想都会意识到自己的缺陷,自觉吸收其他学说的长处。如荀子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吸收了法家的大量思想,也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张“信赏必罚”、“赏必当其功,罚必当其罪”,成为儒法合流的先行者。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也指出,后期法家吸收了儒、墨、道的思想,如法家吸收了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主义;吸收了墨家的“兼爱”而产生了法律平等的思想;吸收了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而产生了“一准于法”的思想;吸收了道家的“君道无为”而产生了“任法就可无为而治”的思想。另外,各家代表人物的师承关系也使各学派之间产生了相互影响,如李悝曾以子夏为师,慎到源于道家,申不害本主黄老之学,韩非事师荀子,他们各自的思想不可避免要受到其老师的影响。 第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朝开始形成,虽然号称是儒家的独霸地位,但此时的儒家已不同于传统的儒家,而是吸收了法家、阴阳五行家等家的思想。封建统治者在确立正统法律思想时,选择了那些对自己统治有利的,而屏弃了对自己不利的观点。如孟子的“民贵君轻”说终封建之世也未被提起,而儒家倡导的等级名分制则被发挥到了极点;早期法家的“令尊于君”思想几乎也无处适用,而有些朝代则将重刑主义推到了顶端。封建统治者的这种选择,往往使人们产生误解,认为法家就是重刑,儒家就是等级制。其实法家的“法治”主义,儒家的“民本”主义都有很大的积极因素。我们不可以将封建法律思想中的糟粕一概归之于儒家或法家,这应由各朝的统治者负责。即便是在“独尊儒术”的汉代,汉宣帝也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可见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早期诸子百家的思想,而不要将其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混同起来。 注释: ①管子・明法. ②论语・尧曰. ③孟子・离娄上. ④荀子・成相. ⑤孟子・梁惠王上. ⑥墨子・辞过. ⑦论语・阳货. ⑧孟子・梁惠王下. ⑨管子・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