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米兰达规则"现在进行时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据……”这句在美国警匪片经常听到的警告摘自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根据该规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 2002年,辽宁抚顺出台零口供规则――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宣布其自创的“米兰达规则”:“我们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向你提审,你可以回答问题,也可不回答问题”。 这一创新之举引起了媒体和学界的关注。然而根据大陆法律,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并无决定权,相反,他们“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因此,法学界普遍认为,现行刑诉法虽然借鉴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但在内容上并不完整。 据悉,这一状况将有望被打破,并被吸纳到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之中。 在最高检察院不久前举办的高级检察官培训班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透露,“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将作为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参与刑诉法修改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亦在培训班上表示,该规定“通过的机会很大”。 据悉,2003年,刑诉法修改被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修法议程,后因种种原因而被延后。2008年10月,刑诉法修改再次列入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同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在此背景之下,刑诉法修改因直接体现和反映司法改革的动向而备受公众注目。 完善无罪推定制度 “无罪准定是世界普遍承认的刑诉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就是从中引申出来的”,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对《凤凰周刊》记者说。 据陈卫东介绍,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项内容‘其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换言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并由此延伸为沉默权;其二,在未经法院确定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被认为无罪;其三,疑罪从无的规定,即证据不足、不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按无罪处理。 今年4月14日,大陆《检察日报》报道了~起曲折的杀人命案・5年前,家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的男子徐德明被人发现暴尸荒野,当天与徐一同外出的侯国清被警方锁定为嫌疑目标。由于关键证据缺失,检方当时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侯未作检控。事经四年,案情峰回路转,检方获得新证据,利用手机串号的关联性将侯送上被告席,侯被一审判处死刑。目前该案进入二审审理。 从存疑不诉到死刑判决,侯国清经历了生死两重天。颇令业界关注的是,侯在案发后曾承认自己杀人,而后又翻供,检方最终依据的是其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将其入罪。 可在传统上,口供一直被视为“证据之王”。在立法层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被刑诉法明确规定为一种查明犯罪的基本侦查手段,而且在编排上也位于各种侦查手段之首。在实践中,口供更被侦查人员视作查案的不二法门。 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场刑诉法执法大检查。时任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侯宗宾在报告检查情况时说,大陆由于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嫌疑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为获取嫌疑人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 上述刑诉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受到理论界的广泛批评,它不仅直接与“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的原则相冲突,也成为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长期依赖的“合法”借口。 尽管饱受诟病,呼吁取消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歇,刑诉法93条依然坚挺地站立在法律当中。反对者认为,在转型时期,稳定压倒一切,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手段不容削弱。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无疑会增加侦查的难度,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2004年以来,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但这一响亮的口号却引来不少质疑的声音。大陆执法机关人员不足、职业化程度低、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等状况较为普遍,“必破”的理想目标以正常途径似乎难以企及。 为回应社会的担忧,公安部刑侦部门的负责人多次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公安部门将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全力推动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命案必破”目标不会造成刑讯逼供。 然而,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决定了侦查机关技术全面升级尚需时日。云南“躲猫猫”事件就充分暴露了看守所监控设施的严重不足,直到去年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公安部才强令要求在9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看守所监控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另一方面,侦查手段还停留在传统模式,法律对于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权、秘密侦查权等却规定厥如。 “我们现在改革的重点是规制公权、保障公民的私权,实际就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陈卫东对本刊记者说,刑诉法修改必定要面临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的双重挑战。 “我认为不能一味地迁就现实,要革除不良的司法习惯,就要通过改革来改变”,陈卫东表示,“要通过改革,改变侦查机关对于口供的过分依赖,使其更多地通过口供以外的证据来侦查案件”。 束缚了左手就一定要放开右手。陈卫东是大陆最早呼吁要推进侦查机关现代化的专家。他建议,要将监听、监控、卧底等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合法化,完善、丰富侦查手段,实现对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一建议现正被立法机关考虑。在培训l班上,黄太云透露,将研究解决侦查机关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问题,合理确定适用上述手段的主体、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 随着“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刑诉法第93条将有望作出修改或删除。据了解,与国际(尤其是欧美国家)通行的沉默权不同,“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原则体现的是禁止强迫和鼓励自愿供述的结合,这既照顾到有关机关侦查能力仍待加强之现状,也与大陆一贯推行的“坦白从宽”政策沿袭相承。 同时,该项规定也没有作为整个刑诉法的原则来设计,而是置于证据规则当中加以考虑,即违背该项原则的,可能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旨在遏止刑讯逼供 据大陆媒体报道,2009年2月23日晚,安徽定远县六旬老人王希连因涉嫌抢劫被定远县公安局刑警拘传,不到两日,王即昏迷不醒不治身亡。检方调查发现,6名涉案刑警把点燃的香烟插入受害人鼻孔,再往其头部套上纸箱,总计耗掉约90支香烟,让受害人连续数小时饱受烟熏之苦,再辅以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并用裤腰带吊单臂、双手反铐、鞋袜脱掉、赤脚着地、不让吃喝睡觉等残酷手段,以此获取王的口供。 如此触目惊心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近年在大陆媒体和网络上频频曝光:“躲猫猫”磕死、“做梦梦”吓死、“发烧烧”病死、“喝开水”莫名死……据网友统计。自2007年以来发生在羁押场所的离奇死亡方法竟多达22种。尽管有些事件经过调查已经澄清,但一些事实真相的公布也屡屡证明,公众的质疑并非毫无根据――刑讯逼供仍是司法当中的一个顽疾。 “非法证据排除,是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的一个手段。如果逼供的证据不能使用,逼供也就失去意义了。”陈卫东对本刊记者说。在他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整个司法改革中最亮的一个点”。 在上述培训班上,樊崇义也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会在刑诉法修改中加以规定。根据我国签署并已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除了暴力取证外,“非法”的范围还包括精神折磨、药物麻醉、超期羁押、有辱^格、不人道方法等变相的刑讯方式。 尽管上述公约对于“非法证据”有所界定,但在立法讨论中仍不无争议。据陈卫东介绍,“非法证据”既包括实体层面的非法,也包括程序方面的非法;既包括实质非法,也包括形式非法,还包括所谓“毒树之果”,即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各方对于何种“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以及如何排除仍存在分歧。 据记者了解,作为刑诉法修改重点的证据改革工作被分解交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院具体负责。目前,最高法院已完成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的制定工作,并已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完成了文件汇签,不日将对外公布。据此,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将予以明确,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此外,对于证据非法的举证责任问题,现行的做法是由主张被采取非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救济。在轰动一时的“昆明杜培武杀妻案”庭审期间,杜培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他被刑讯逼供的照片,被拒绝,后又拿出缠于腰间的血衣,也不被法庭质证和采纳。为改变这种有冤无法申的状况,学界多数倾向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指非法取证的控方来举证证明其所举证据的合法性。 董太云在上述培训班上表示,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各界建议的措施还包括对审讯的时间、地点予以限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以及完善出庭作证制度等。 “如果在法律上只规定‘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这样一句口号式的条文,其意义就大打折扣,在实践中也难以贯彻落实”,陈卫东建议应当建立配套措施(如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制度困局 2009年2月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大陆刮起了一场监管风暴: 2009年4月13日,大陆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要求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等。 2009年4月20日到9月20日,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严惩“牢头狱霸”,逐一检查在押人员身体情况,并检查看守所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紧接着2009年10月10日到今年2月28日,最高检察院与司法部又开展了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 2009年12月2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 一位参加上述培训班的检察官向本刊记者表示,现在各级有关部门对于监所管理问题在思想上是高度重视的,出现非正常死亡的责任追究也非常严厉,相信上述规定和整治措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就在近期,一些地方又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针对这一情况,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坦承这“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据大陆媒体今年3月29日报道,公安部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相关人士透露,该会议要求继续整治和排查非正常死亡问题,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并实行责任追究落实制度等。 “刑讯逼供是一个制度问题,不是单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北京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陈瑞华对本刊记者说。事实上,禁止刑讯逼供已为大陆的多部法律和司法文件所规定同时也是中国政府依据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所担负的国际义务。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刑诉法修改项目组通过实证调研,归纳了大陆刑讯逼供十大方面的制度问题,其中包括羁押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刑讯逼供成为警方破案、立功的重要手段,律师帮助权在侦查阶段几为空白,公检法三家协作办案的影响等。 在去年的“两会”上,看守所制度变革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呈交提案,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 刘白驹对本刊记者说,“依靠公安机关自侦自查,刑讯逼供问题根本就难以解决,必须要实行侦羁分离”。这一主张得到了许多法律专家和学者的赞同。 然而,司法部方面对此却未有积极回应。该部副部长张苏军曾向媒体表示,尚未考虑在全国范围作此改革,但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深圳等地可以作为试点推行。 据记者了解,根据2008年司法改革意见,涉及看守所制度改革的主要有两项,一是加强监督二是专门立法对于现行机构设置则并无触动。 正如有学者向《凤凰周刊》记者指出的那样,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重点是司法职权的调整,然而在宪法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刑诉法就很难有所作为。 有消息指,刑诉法的修改工作在今年有望提速。但一位接近立法的专家认为,刑诉法修改涉及宪法层面的权力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协调,既要在规范公权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还要在司法现代化未完成的情况下兼顾后现代化的问题,因此“每推进一步都相当艰难”。据他估计,正式启动修改程序应该在明年,可能要到2012年才能提交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