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与探视权
03-25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与探视权
夫妻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除了抚养权的争夺之下,还应该考虑抚养权确定之后子女的抚育费及探视权。尤其是对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而言,明确抚育费与探视权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一、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是指子女生活和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确立子女抚育费的负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商无果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探视权
所谓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或母方所具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主要包括看望子女的权利、与子女通信的权利、短期接走子女的权利和监护子女生活的权利等。
关于子女探视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商无果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鄂尔多斯离婚律师表示,在打算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中,为了不给子女造成更大的心理创伤,请尽量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出自鄂尔多斯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