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贯彻落实
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日前,总行决定在我分行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以抵押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工具,是中央银行流动性供给方式的创新。为确保操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切实发挥常备借贷便利利率作为货币市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象、期限、利率和方式
常备借贷便利按“集中审批、宏观审慎、按需供给、足额抵押”的原则管理。对象限于辖内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要求,遵守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期限分为隔夜、7天和14天三个档次,今年春节前,隔夜、7天和14天三个期限档次的利率暂定为5%、7%和8%。常备借贷便利全部以抵押方式操作,试点期间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等证券资产,暂不包括信贷资产。各中支要鼓励法人金融机构预先备案抵押品,以获得人民银行的授信额度,提高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发放的效率。
二、限额管理、审批和操作
试点期间,常备借贷便利限额实行分行集中管理,不分 — 1 —
配置至辖内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分行负责常备借贷便利的审批、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品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负责常备借贷便利合同的签订和资金管理。
各中支要密切监测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拆借和债券回购成交利率,一旦达到或突破上述利率水平时,可指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分行申请常备借贷便利。分行审批同意并收到托管机构质押确认书后,通知借款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常备借贷款便利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和相关会计手续。借款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后,于当日报告分行。
各中支应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操作效率,借款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操作当日在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流动性再贷款-其他”项下录入常备借贷便利操作信息,该项不得填报常备借贷便利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流动性监测和管理
各中支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动管理制度。要逐步细化流动性监测分析和预警指标体系,创新监测分析手段和方法,增强监测分析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分类监测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动态监测重点机构流动性指标,及时掌握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情况和影响因素。
各中支要充分利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数据库作用,密切监测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拆借和债券回购成交利率,一旦达到或突破上述利率水平时,要按此利率向符合条 — 2 —
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探索常备接待便利利率发挥货币市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由于目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数据库不能看到实时数据,各中支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将有关要求通知到已准入、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并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将有关交易情况报告人民银行。
各中支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遵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扎实落实相关工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操作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分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的通知(银发[2014]19号)
2.常备借贷便利合同
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报送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抵押品清单
4.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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