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平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07年7月第16卷第4期
Journalof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AnhuiA—cuhuralUniversity(sociaiscienceeditlon)
Jul.,2007V01.16No.4
论宪法平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李春梅
(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摘要:本文论证了宪法平等权的性质,平等和合理差别的关系,结合就业歧视个案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宪法平等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以是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宪法平等权的司法连用问题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歧视;合理差刺中图分类号: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2007)04-0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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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hodofResources&Environment,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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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招聘单位规定一些限制条件实属正常,但有些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竟然具体到了身高、性别、血型、相貌、地域等细节上!这就使得原本就比较突出的就业歧视等社会现象变得更加尖锐、敏感。
一、平等权之宪法规定
(一)“平等权”的含义及其发展
平等并非指的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宪法上的“平等权”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基本条款的规定,又称为禁止法律上的区别对待nl。这一规定来自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天赋人权”说。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平等否定了封建身份不合理歧视。从美国的《独立宣言》到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都将平等确认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大致思想是:“在权利方面,人们
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公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不得有其他差别。”
(二)平等权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圆。平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原则,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以期在整个社会实现一种制度意义上的平等(即社会正义),然而作为社会个体的人,一种抽象的平等原则显然无法保证其个体平等的实现,而个人的具体平等如果无法得到保障,作为制度层面上的平等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赋予个人具体的平等权来实现个体的平等是十分必要
收稿日期:2007_02—15
怍者简介:李春梅(1978一),女,汉族,安徽长丰人,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辅导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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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的。平等的制度性与个体性决定了平等的原则性机会面前对男女毕业生实行不公平不合理的差
与权利性的同时兼具。
别对待,剥夺了女生平等竞争的资格,是对女生(三)平等与差别对待
的性别歧视,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如由于任何人都具有人格尊严的需求,表现为1999年,某高校毕业生刘盈状告某市国家税务
个人为实现自身的平等而使自己与他人在同等局招聘广告中“只要男生,不要女生”的规定即属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请求权,即机会此类。。
上的平等或日形式上的平等,其出发点在于保障
三、宪法平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起点上的平等权利,旨在反
(一)适用的必然性
对不舍理的差别。但人客观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差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别,如果在法律上完全无视这些差别是不现实
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宪法所享有的。因此,要追求真正的平等或日实质上的平等
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涉则必然要承认合理差别嘲。因为达到目的可能有
及宪法问题的纠纷在普通法律规范中缺乏具体不同的手段,只要立法者所选择的手段是在宪法适用的根据也是屡见不鲜。这样,审判机关在诉平等原则的容忍范围之内,就属合理差别。宪法讼过程中将宪法引人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所规定的平等权是允许合理差别的,宪法禁止的
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
是那种在法律所规定的类别与适用的目的之间
切。而在我国当前就业压力过大,就业形势严峻不具有任何联系的不合理分类。比如:宪法规定
的现实情况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特别
的责任年龄和剥夺政治权利即属合理差别。因为
是“平等权”引入司法适用程序尤为重要。
年龄与行为能力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依年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
龄差别对行为能力进而对责任能力作差别规定
现宪政保障公民基本权蒯的必然要求。法谚云:是理所当然的。
无诉讼即无宪政。宪法之生命在于宪政,而实现
反之,则属不合理差别而可能构成歧视。歧宪政的基本途径在于宪法的实施,由于我国宪法
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民族等
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使得宪原因而实行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方面
法长久以来被柬之高阁,作为指导性的根本大法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差别、排斥或优却不能进入诉讼。这就意味着,在某些重要的社惠。歧视的事项包括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会问题的纠纷解决上,我们却处于“有法(宪法)和一些特定职业的机会以及就业的待遇和条件。不依,无法(普通法律)可依”的状态。这不仅不能
非特定行业(如运动员、模特、空姐等)招聘时通
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而
常不能对应聘者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等进
且会丧失宪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而宪政的精髓行限制,因为这些属性都是天生的,是人不能选在于法治,依法治国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依宪治
择的。而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
国,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比如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
彻落实,那就更谈不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行业有特殊需要而对应聘者的身高、性别或年龄也不可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确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原则,把限制条件的
二是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缺漏的重要手段,也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如在2001年12
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内在要求。我国在社会转
月,蒋韬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公务员型、经济转轨时期,不断出现大量的新型社会关广告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为168系。在此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和冲公分,女性身高为155公分以上”一案中,身高与突。由于普通法律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具体,其能否成为合格优秀的人民银行行员之间并不存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较狭小,往往无法为在必然因果关系,以身高为由将他拒之门外,又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不能证明身高同招考职位的必然联系,当然属不据。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合理差别。同理,某些对性别并无特殊要求必要和概括性,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的单位在招聘中对性别作出限制实属在相同的
求。因此,把宪法引入诉讼程序,作为调整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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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就可以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漏,特别是当私法上的救济已经穷尽而仍无法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救济时,我们必须考虑用宪法诉讼来解决问题。
蒋韬案中,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局属国家行政机关,其招聘行为是行政行为,因而
不能适用《劳动法”。对于行政行为,又可以分
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在外部行政行为中如果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救济,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如国家机关招聘员工发生纠纷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如果不引用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来就此类案件提起诉讼,那这些公民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就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仍无法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救济时,我们还可以用宪法作为对平等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
(二)适用的依据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援引,我国公民依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空置状态,这使宪法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处境:一方面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另一方面其很大部分内容没有产生实际法律效力。而如果宪法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发布的批复中却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役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该批复而言,宪法是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其适用条件是当法律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救济手段后,仍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时,该主体可以依据宪法有关条文提起诉讼,法院亦可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来解决纠纷。因此,在就业中平等权受侵害的
万
方数据公民完全可以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主张权利救济。
(三)应该注意的问题
当然,面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司法化”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合理的担忧:认为频繁地在其他法律无依据的情况下适用宪法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权利救济空白问题,会降低宪法的权威而造成宪法的“泛司法化”。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个原则,而不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不能把权利泛化了“。
根据西方宪政理论,宪法的基本宗旨在于制约政府权力,防止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1。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宪法规定也应当是有限度的。正如最高院批复所指:法律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救济手段之后仍不能使自身合法权利得到救济时才可依据宪法作出判断。结合本文所引案例来看:招聘方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国家税务机关即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因而其招聘行为中对身高和性别等带有歧视性的规定造成了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平等权的侵犯。如果招聘方是非国家机关,而是私企业则不存在宪法平等权的司法适用问题了。因而我们在适用宪法对公民平等权进行保护时要注意区分侵害公民平等权的一方是否是国家机关,是否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同时也要在穷尽其他法律手段而仍无法使权利得到救济时才适用宪法保护权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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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元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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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平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李春梅, LI Chun-mei
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7,16(4)
参考文献(5条)1.张千帆 宪法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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