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目录
第一节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1、探矿权审批事项
§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
§1.2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
§2、采矿权审批事项
§2.1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2.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3国土部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第二节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1探矿权审批事项
§1.1山东省探矿权许可(新立)
§1.2山东省探矿权延续
§2采矿权审批事项
§2.1山东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2.2山东省采矿权许可(新立)
§2.3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变更)
§2.4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延续)
第三节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1山东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第四节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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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第一节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1、探矿权审批事项
§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
一、审批依据(略)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 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若是涉外项目,还需军事部门的核实回复意见;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国家海洋局的核实回复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
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 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 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 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一)新设探矿权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
加一式1份);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4.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5.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8. 交通位置图(1份);
9. 电子报盘(1份);
10.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11. 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
1.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
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5.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6.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或复印件,1份);
7.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8. 交通位置图(1份);
9. 地质勘查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10.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11.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12.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13. 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2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
一、审批依据(略)
二、审批程序
(一)接受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 受理
经初步审查后,主办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申请进行研究,决定
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审批
探矿权申请受理后,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提出复核意见报司长。司长签发审批意见。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 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 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1.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
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
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1份); ②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③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审批事项
§2.1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l 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略)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一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审批时有两种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 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书。
3. 属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相关文件。
4. 县(市、区)、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以及是否设置矿业产权等的意见。
5. 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
6. 属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出具招拍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
7. 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采用招拍挂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只需提交5、6、7项资料。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谁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
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上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2.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略)
三、申报资料(5套)
变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人应提交: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 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内国土资源部因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
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
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地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
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
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
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土地复垦方案及批文
1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
告
18.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
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旷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
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出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防件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
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中请照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
意见从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
人缴款承诺书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 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 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
财政汇缴专户。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
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2.3国土部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一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仁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省略) 三、申报材料(5套)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 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准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 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 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 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一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节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1探矿权审批事项
§1.1山东省探矿权许可(新立)
§1.2山东省探矿权延续
§2采矿权审批事项
§2.2山东省采矿权许可(新立)
§2.3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变更)
§2.4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延续)
第三节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1山东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一、申办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按规定管理权限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
8、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1、符合规定煤炭采区回采率证明材料;
12、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
13、按规定管理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14、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以下资料:
1、变更企业(矿井) 名称:
(1)企业(矿井) 变更名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矿井)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变更企业(矿井) 名称相统一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
印件。
2、变更矿长:
(1)矿长任免通知书复印件;
(2)按规定取得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3、变更经济类型:
变更经济类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对应采矿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矿区范围:
(1)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变更设计能力:
(1)矿井改扩建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2)矿井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填报•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停办、关闭矿井的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2、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申办程序和时限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经•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局审查批准。
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及变更、延续、补领、注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接到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后,
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颁证工作。对变更、延续、注销、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颁证。
四、依据
•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节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和颁发
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向山东煤矿安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煤矿(矿井)的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等应申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煤矿(矿井)应申领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所属煤矿须以矿井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一证。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相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制件)
(四)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制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资格证书及其复制件);
(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煤矿(矿井)申请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和图纸: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制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制件)
(五)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制件);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七)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资格证书及其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台帐;
(九)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交费发票复制件);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十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十四)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五)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
(十六)新建、改扩建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在煤矿企业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审查中,一般应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组应当在接到审查任务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现场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向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不超过采矿许可证载明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进行现场审查,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
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程度评估均为A 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结论均为合格的。
直接办理延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制件;
(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及其复制件;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五)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自取得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任命文件下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济类型、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遗失、损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在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报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并提供遗失、损毁情况说明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补发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由颁证机关编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