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贸易现状及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贸易现状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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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茵,祝建新,石磊,郭平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330002)
摘
要: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比例不断增长,其安全风险被广泛
关注,如何适应进口国家/地区频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综述了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贸易概况,国内外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对涉及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相关国际组织管理情况、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日本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美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关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提出了在我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过程中引入风险评估技术、逐步完善的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标准体系等促进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评估中图分类号:TS2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513(2012)06-0202-05
Analysisonthecurrenttradesituationoftheimport&exportoffoodadditivesinChinaandfuturedevelopmentproposal
LIYing,ZHUJian-xin,SHILei,GUOPing
(Jiangxi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Nanchang330002)
Abstract:Withtherapidgrowthoftheimport&exportoffoodadditivesanditsever-increasingproportionintheo-verallimport&exporttrade,safetyriskisbeingwidelyconcernedandhowtoadaptthefrequenttechnicaltradeactsmeasuresoftheimportingcountriesandareasisbecomingatoppriority.Thisarticletriestosummarizesthecurrentsituationoftheimport&exportoffoodadditivesinChinainrecentyearsandthemaintechnicaltrademeasuresactsa-boutfoodadditivesathomeandabroad,includingthemanagementoftherelevant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andmainTBTrelatedtofoodadditivesinEU,JapanandtheUS.Onthisbasis,specificsuggestionsaremade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import&exportoffoodadditivesinChinaareproposed,includingtheintroductionofariskassess-mentmechanismandthegradualimprovementofthestandardsystemabouttheinspectionandsupervisionoffoodad-ditives.
Keywords:Import&export、Foodadditives、Technicaltrademeasures、Riskassessment
食品添加剂(FoodAdditives)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
收稿日期:2012-08-24
*通讯作者
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
[1]
基础剂物质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近百年来,伴随着食品工业的现代化进程,食品添加剂
基金项目:国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2010IK213)。
作者简介:祝建新(1964-),男,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进出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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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产量持续上升,种类和品种日益繁多,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消耗量逐渐增加,已成为精细化工业的新生力量。目前,全世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已达25000多种(其中80%为香料),直接使用的达到3000常见的为600
1000种[2]。
4000种,
其中涉及卫生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共5批,占不合格批总数的20%,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水分超标、重金属及有毒物含量超标、微生物超标等。1.2进口食品添加剂概况
尽管在近20年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因为企业普遍规模不大、整体水平不高、技术开发能力不强等原因,还存在着产品种类相对单一、仿制产品居多、跟进世界食品添加剂研发趋势能力不足等问题,许多技术含量高、用量少的添加剂仍然依赖进口,如酶制剂中,国外蛋白酶品种占总量的近40%,而我国仅为12%左右;国外的凝乳酶、果胶酶和葡萄糖异构酶所占比例都较高,而国内生
[8]
产品种很少,不足总品种的1%。
目前,我国进口食品添加剂的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以“进料加工”形式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增长尤为迅速,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批次、数量、金额呈稳步增长态势。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品种有香精香料、酸度调节剂、酶制剂、营养强化剂等一般食品添加剂,主要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各类进口食品添加剂质量总体状况良好,但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不规范的情况值得关注。这一现象的产生源自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明确规定。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不少进口商未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造成大量中文标签被检出不符合规定。货主被要求在指定场所实施整改,经复检合格的予以放行。以2010年为例,全年共进口食品添加剂24594批、1833162.823吨、88434.126万美元。全年共检出不合格182批,涉及货重1156.805吨、货值210.314万美元。其中进口食品标签不规范为最主要原因,按批次计约占全部不合格批次的89.01%。其他原因被判不合格的,按规定实施销毁、降级处理等措施;其他不合格原因包括:不允许进口品种、包装检验不合格、理化检测项目不合格、微生物检测项目不合格、与申报不符、超过使用保质期等。
1
1.1
我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概况
出口食品添加剂概况
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食品添加剂工业已
得到长足的发展,总产值占国际食品添加剂贸易额的约15%。2004年我国主要食品添加剂产量达到348万吨,比2000年增长80%以上,2010年增加到710万吨左右,2011年达到762万吨
[3-4]
。随着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迅速提
高,产品成本大幅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明显增强,2010年我国食品添加剂销售额约720亿元,其中出口约200亿元[2],约占销售额的26%。
我国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除了传统的天然香精香料和中国特有的品种以外,一些近代发展起来的品种如酸味剂、甜味剂、增稠剂、乳化剂及色素等也显示出其优良的出口竞争力,在国际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其中谷氨酸钠、赖氨酸、山梨醇、VC、VE和黄原胶等产品的产量在国际上占有绝对优势,味精、柠檬酸、木糖、木糖醇和香料中的乙基麦芽酚等产品的产量则位居世界第一
[5]
。
我国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目的国为美国、
日本、德国、韩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印度、泰国、土耳其和巴西等。根据当地市场的不同需求,出口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也各异。如日本市场以柠檬酸、VC、异VC钠、山梨酸钾、甘氨酸、木糖醇等品种为主
[6]
。2011年,我国主要添
[7]
加剂累计出口总量达233.2万吨,累计出口量最大的产品为柠檬酸,出口量为69.4万吨
。
我国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总体而言质量稳定。
以2010年度为例,我国出口的71524批共计191万吨食品添加剂未发生被国外通报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出不合格产品25批(837.032吨,货值151.616万美元),批次合格率为99.97%;
2国际上涉及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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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程序三大要素。世界各国非常重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为此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建立产品品种标准和使用标准,并据此建立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在国际经济贸易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国际组织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提供危险性管理数据、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拟定技术规格、统一试验方法等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各国/地区则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合本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2.1
涉及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国际组织
(1)CAC:该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主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是比较典型的“肯,即添加剂必须经批准才能使用,食品中定式”
只能含有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香料,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一般卫生法规要求。通过成员国之间不断协调和采纳国际组织的推荐标准,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令也在不断更新。欧盟理事会于1988年12月21日制定、1989年11月2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89/107/EEC号指令《食品添,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适用范加剂通用指令》
围、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其附录I列出了法规适用的24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附录II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用要求。此后,又陆续发布了《食品用增甜剂》(94/35/EC)、《食品用染色剂》(94/36/EC)及《除染色剂及增甜剂外的食品添加剂》(95/2/EC)3项配套指令及相关的纯度标准指令。2008年12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食品添加剂》新法规((EC)No1333/2008),取代了上述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指令和决议。该法规包括35条正文和5个附件,其中指令94/35/EC,94/36/EC,95/2/EC中规定的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完成与法规(EC)No1333/2008第6、7、8条符合性的审查后,被纳入其附件II。2011年11月11日,欧盟(EU)No1130/发布法规(EU)No.1129/2011,
2011和(EU)No.1131/2011,对(EC)No.1333/2008的附件II和附件III做了修订,这3个新法规中部分内容跟随法规生效而生效,部分内容将于2013年6月1日生效;过渡期间内指令94/35/EC中Article2(1)、(2)、(4)及其附件,指令94/36/EC中Article2(1)-(6)、(8)、(9)、(10)以及附件IV,指令95/2/EC中Articles2、4以及附件IVI章节依然适用。
2.3日本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日本涉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修订食品卫生法和营养促进法的101号临时措施法案,将食品添加剂分为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调味剂和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等四类。与欧盟的管理一样,日本要求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中,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后才能确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
。《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规定了经量和范围
要职能是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该组织所制定的标准致力于保护各国消费者的健康
安全,维护国际食品贸易公平,为各国食品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CAC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
、“食品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销售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添加剂通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
”、“食品添加剂规格目录”、“食品添用分析方法
、“食品添加剂分类加剂摄入量的初步评估指南”
名称和国际编码系统”和“维生素和矿物质膳食
补充剂指南”等。其中GSFA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总原则、进入食品中的添加剂残留物说明、食品分类系统释义、标准的重审和修订等内容,建立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类别两套标准化编码,对各国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2)CCFA:该组织是CAC所属的10个综合委员会之一,专门负责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功能分类、规格和纯度、食品添加剂分析方法,以及向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推荐优先评价的添加剂名单等工作;
(3)JECFA:该组织最初是为了评价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而设,此后逐步扩展到对其他一些污染的安全评估,以便为制定最大限量要求提供依据。其职能还包括制定“食品中化学物安全评、食品添加剂技术规格和分析方法等。估原则”
2.2欧盟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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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添加剂质量标准和相关试验方法。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产品,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对于出口到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其规定成分的检验必须按照公定书要求进行。2.4
美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法律
件,有的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有的属于合格评定程序的范畴。3.3
标准
从标准的层次来讲,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方面,其中国家标准是主体。在食品添加剂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家标准中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复配(GB26687)等通用型标准及《食食品添加剂通则》
(GB10355)等240多个产品标品添加剂乳化香精》
;《食品中糖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准为强制性标准,
(GB/T5009.28)、《食品添加剂中铅精钠的测定》
的测定》(GB/T5009.75)等大量的检测标准为非
。《食品强制性标准,属于合格评定程序内容之一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2011)是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基础性标准,规定了26大类、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总的来说,我国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监管形成了由法律法规为基础、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各类标准为延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但是仍然存在规定不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等一些不足之处,导致部分环节在具体执行层面尚欠缺统一规范。如上文提到的“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不合格”情况,相关法规和条例规定了标签不合格可以实施整改,但是由于卫生部尚未出台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准,而质检总局也没有对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整改及后续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从而造成各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尺度、方式有所不同。
规定,美国的食品添加剂分为两类即直接添加剂和间接添加剂两类。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直接添加剂,如阿斯巴甜等;由于包装、储存或其他加工处理过程而以痕量水平进入食品的物质属于间接添加剂,如在储存过程中进入食品的痕量包装材料。根据这个定义,食品配料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这是美国与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不同之处。自1966年起,美国开始制定享誉全世界的《食品化学品法典》(FCC),这部法典规定了产品质量和纯度标准、检验方法等。不论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都会要求经销商提交每批货物的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格标准。
3我国关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按照WTO-TBT协议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我国有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3.1法律法规(技术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号
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3.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
4促进食品添加剂进出口贸易的建议
当前,我国食品工业正处于一个事故频发、
(质检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管理工作规范》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质检总局令第127号)、《食品生监督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出口产许可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42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号
检总局令第145号)等。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
关注度高、相对敏感的时期,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发展与之休戚相关。笔者认为,要促进本行业进
出口贸易的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4.1
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义务
近年来,国际上以美国新食品添加剂申报程
序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对生产者的责任要求和技术要求体现得淋漓尽致,即生产者必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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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并验证其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食品安全法》则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虽然在产值、产量方面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没有突破整体水平不高、技术能力不强的格局。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各国法规标准的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义务。一是充分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苦练内功,扎实提高开发、生产的能力水平;二是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自检自控体系,诚信经营,以品质如一的合格产品赢得国际市场。
4.2加大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业的帮扶力度
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添加剂不得生产。但欧盟、日本及中国台湾去年颁布的允许使用的新食品添加剂种类均不在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同时,欧盟、日本等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部分在我国却能正常生产使用。国内外这些食品添加剂技术规范的差异,无疑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出口仅局限于经传统认证且国际上均认可的传统食品添加剂品种。
为了促进我国食品添加剂出口贸易,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加大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业的帮扶力度。一是及时收集、研究并发布国际上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允许进口上市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录等内容的技术法规,帮助企业掌握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技术规范要求;二是从税收、项目支持方面等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扶持,助推一批有开发能力的企业,帮扶一批有志技改的企业,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企业;三是参照美国FCC的做法,充分吸收借鉴各国/地区的先进标准,制定相关食品化学品的综合性集成标准,达到促进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水平、扩大出口食品添加品种的目的。
4.3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中引入风险我国食品添加剂工业化生产的应用起步较
评估技术
晚,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及标准尚处在逐步健全过程中。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近2000种,可直接使用的共500多种,而制定了配套产品质量标准的仅有240种,尚有约60%的品种被批准使用但没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监管面临着无据可依的窘境;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监管中,即使是依据现有的国内外标准,检验检疫机构还面临着人员不足、项目检验检疫平均着力、国内外标准差异等问题。面对参差不齐的的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环境、进口食品添加剂缺乏标准、国内外食品添加剂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等问题,笔者建议,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监管中应引入国际上成熟的风险评估技术。一是通过风险评估,对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对相关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分级,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的产品实施不同的检验监管形式,解决因人员不足而管不了、管不住的问题;二是通过风险评估,对国内外有关食品添加剂技术法规要求的检验检疫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的项目实施不同的合格评定措施,解决项目检验检疫平均着力的问题;三是通过风险评估,对我国缺如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制修订工作按轻重缓急进行规划安排,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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