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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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 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
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 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 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 质量督查要求
第九条 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
(二)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000,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质监机构以往督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部督查组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督查合同段。每个项目督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时,部督查组应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督查,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督查内容。
第十三条 综合督查应分别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具体的计分方法见附件四。
第四章 质量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当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2项评分不足6分时,应将该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75%时,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五条 部督查组应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督查报告。
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质量鉴
1、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M :
M= 0.25×A+0.4×(B1+B2+…+Bn)/n+0.25×(C1+C2+…+Cn)/n+ 0.1×(D1+D2+…+Dn)/n
其中:A、B、C、D分别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均以各项督查内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计。n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下同)。
2、项目施工工艺评分N :
采用各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即:
N=∑(N n×fn)/∑fn
其中:N n为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按附件二督查内容中实际检查的各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计; fn为合同段的合同额(下同)。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L :
采用各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即:
L=∑(L n×fn)/∑fn
其中:L n为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按附件三实体督查内容中各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算。
4、项目督查评分 K(满分300分):
K =10×M + 10×N +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