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制度汇编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共哈密市委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工作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对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听取、采纳和反馈,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党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门户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4、短信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党组织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局党组研究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三)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四)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党组织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五)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党务信息,各支部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鸡场乡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
(三)明确写明申请的目的。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一)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二)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第四条 监督保障
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党(总)支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二)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基本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分层通报;依法依纪,科学规范,长抓不懈。
第二条 通报主体及对象
通报主体是各级党组织,通报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 通报主要内容
(一) 固定通报的内容:
1、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干部队伍情况;
2、主要工作制度、党建工作规划及实施情况、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
3、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年终评议、实绩考核情况;
4、党费的收缴情况。
(二) 即时通报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讨论决定的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2、组织分工、联系点情况;
3、重要干部任免、干部奖惩和基层组织、党员表彰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党员、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6、其它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四条 通报方式
(一) 会议通报。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情况。
(二) 文件通报。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
(三) 专题通报。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四) 媒体通报。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五) 其它通报。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五条 通报要求
(一) 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二)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在不同范围内通报。
(三) 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组织实施
办公厅(室)承担单位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纪检机关承担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组织部门牵头搞好党内情况通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通报;宣传部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发布重要新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第一条 为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与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置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织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 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
(二)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的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进行记录。
(三)规范情况反映的程序:一般问题应逐级反映,重大事项可多级反映或越级反映、直至向中央反映。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八条 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组织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党组织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社区党支部负责对本级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监督小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通过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笫七条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包含范围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本乡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本乡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本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其他应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 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二) 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三) 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四) 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
(五) 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 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参会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
真进行归纳总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要充分发挥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议题。根据本本乡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提出,班子成员建议提请党委和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党委会议议题。
(二) 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 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四) 个别酝酿。对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
(五) 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民主决策,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如遇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六) 公布通报。对作出的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视情况可将决策有关情况向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和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党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制度
为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确定公开咨询议题
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民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在党的建设中酝酿改革创新,在解决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特殊事件及历史积案等方面,都应考虑召开公开咨询会。
第二条 确定公开咨询人员
在参加公开咨询会的人选产生上,应体现广泛性、随机性、代表性的原则。为确保公开咨询能代表更广泛的民意,相关决策更加科学规范,在公开咨询人员产生的过程中,重点走好三步: 第一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代表;
第二步,在党员代表中产生公开咨询人员,公开咨询人员人数由各党组织具体研究确定;
第三步,从公开咨询人员中产生执行各项制度的公开咨询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明确公开步骤
(一)咨询事项提起。咨询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党组织直接提出,也可以根据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提出。
(二)公开咨询会准备。确定举行公开咨询会后,应制订公开咨询会方案、提前告知党员代表、确定公开咨询陈述人、准备相关材料。
(三)举行公开咨询会。公开咨询会的主要议程包括:
1、书记员查明公开咨询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要求公开咨询参加人填写《公开咨询会签到册》,提交参加公开咨询会的有关手续。会议开始前,宣布公开咨询纪律和公开咨询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公开咨询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告知公开咨询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3、公开咨询陈述人介绍公开咨询事项有关内容;
4、参加公开咨询会的党员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咨询陈述人作出解答。
(四)公开咨询结果办理。召开公开咨询会后,要高度重视参加公开咨询会党员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性的公开咨询,党组织要进行归纳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向党员代表说明理由,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和反馈,接受党员代表监督。有关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各位党员代表进行反馈。
第四条 严格公开咨询管理
成立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要把开展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干部工作的考核内容,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中拒不采纳党员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党组织书记的党纪、政纪责任。
九都镇党务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全镇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党务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单位、部门对拟公开的党内事务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单位保密机构、行政机关首长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区国家保密局对本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报区国家保密局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国家保密局进行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国家保密局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国家保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国家保密局确定。
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国家保密局应按前条的规定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由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先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
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如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如不属国家秘密且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开;如不能确定的,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级审查),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政府公开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的义务,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第一条 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将德、能、勤、绩、廉、学等项评议内容适当量化,分项设定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
评议领导小组成员与被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条 开展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特别是对工作成效进行评议,重点是: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情况。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本单位工作的情况。
(三)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严守法律和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工作情况或多数党员认为有必要评议的情况。
第三条 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
(一)征求意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由上一级党组织听取党员(党代表)对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建议和意见。
(二)述职测评。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向全体党员(党代表)报告工作,班子成员对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之后,在全体党员(党代表)中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特别是工作成效进行民主测评。
(三)座谈评议。召开由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议意见。对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和座谈评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形成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结果设定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反馈。
(五)制定整改措施。根据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次评议的述职内容。整改措施要向党员群众公布。
(六)评议结果运用。评议结果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要把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结果作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议结果为“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将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开展,将根据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实际,开展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初或者年底。评议工作由本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开展评议前一周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评议会议并指导工作,评议工作可结合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一并进行。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 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