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取向
[摘 要]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庭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广泛采用的庭审方式,是源于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重要的询问证人方式。因其相较与其他庭审方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克服个人偏见,更加具有客观性,因此被喻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引擎”。因此准确认识与理解交叉询问制度对实现法律的以人为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交叉询问;价值取向 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l)是刑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对人证进行调查时所适用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它是由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针锋相对的反复询问,来引导他们提供证言,一切有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人证均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以进行检验,且法官的采证与裁判行为必须受双方询问结果的制约,不得随意突破而枉自下判。交叉询问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它是源于英美法系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重要的询问证人方式。因其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中独特魅力,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纳,并逐渐的引起我国司法的关注,我国在刑事审判也逐渐的借鉴了这种庭审模式。 交叉询问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由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针对刚才的主询问的内容与相关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之后再由提供该证人一方针对对方的反询问的内容进行再主询问,以此来发挥主询问的证明作用,消除反询问的内容对证明的消极作用;最后由对方针对再主询问的内容进行再反询问。交叉询问是一种问答式的庭审方式,通过对证人的反复询问,逐渐的发现案件的事实。因此,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摩尔就曾宣称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1]具体来说交叉询问制度具有如下四点价值取向: 一、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保证了诉讼中民主权利的实现 诉讼本身就体现了民主,而通过交叉询问制度更能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精神。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实现要求控辩双方拥有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诉讼中各项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它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价值的重要取向,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而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有助于诉讼民主权利的实现。首先,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只要控辩双方没有违反庭审规定及交叉询问的基本原则,双方可以充分进行辩论,无特殊情况法官不得阻止双方。其次,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综合运用主询问,反询问,诱导性询问、非法证据的排除等交叉询问规则,探询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发掘出对方的不合法证据,从而更有利的证明自己的观点。当事人的诉讼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实现。 二、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更好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理论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虽然是实体法的核心,但是最终还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程序也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最终要求的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官员或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充分、有效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2]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生命权。这是作为个人最大地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充分行使辩论权,最大限度的收集对自己有力的证据,从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交叉询问制度中,交叉询问的程序是由刑事诉讼法律或相关判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因而具备法定性、特定性。同时在交叉询问中具有明确、严格的证据规则。比如说,在交叉询问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同时也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有经过质证没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据以判决的依据。还有,在交叉询问制度中,禁止使用传闻证据,对于具体的询问、反询问、诱导性询问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只有按照规定询问才能被法庭所允许和认可。因此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交叉询问被视为体现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设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面对面的与反对他的证人对质,以使其辩护律师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3] 三、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对发现案件事实最为有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追求的是各自诉讼的胜利,因此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有时候不一定完全的客观,有真有假,有虚有实。而在交叉询问制度中由当事人从有利、不利控诉辩护的不同角度来探询同一证据源,从而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同时,交叉询问是促使控辩双方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一项重要机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的调查、起诉、审判都是距离案件发生有一段时间距离,证人对案件的记忆可能会出现与现实的偏差。同时由于证人表述都是参入了个人的情感因素,并对客观事实材料按照自己的思维进行了组织。这些都有可能使证人的表述偏离了客观事实。而有些证人则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存在牵连,不能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加之当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匮乏,导致法官听到的都是传闻证据,这样的证据比较僵硬,其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将很难得到揭示,法官据此作出的裁判则极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定罪量刑。而交叉询问制度则对于发现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交叉询问制度中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从而避免了传闻证据的弊端。双方当事人可以从证人直接表述中,证人的当庭反应中寻找对自己有力的证据,并通过交叉询问扩大证人的记忆范围,从而获得证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准确、 全面的论述,从而发现案件的事实。另一方面,证人在庭审的过程中心理会更加的紧张与严肃,因此通过交叉询问和法官的盘问可以使得证人更好的提供真实证言,更好的区别出证人证言的虚假之处,从而获得更为客观的证据。司法实践中,通过观察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姿态来判断证言的真伪,历来是法庭审判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也是现代诉讼特别强调直接言词原则的法理基础。 四、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节约成本、提高诉讼的经济性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提高诉讼效率,既可以满足当事人知晓案件结果的迫切需求,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实属有益之事。因此,我国法院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逐渐的提高诉讼成本。但是诉讼的经济利益只是诉讼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其必须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不能单方舍弃权利需求而去追求经济目标。也正因此,提高审案的速度不是必然的导致诉讼效率的提高,提高诉讼效率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缩短审理的时间。因为缩短审结时间是可以提高一定的诉讼效率,但是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时间缩短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表达,证据材料没有得到准确地证实,当事人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结果导致作出的判决权威性不够。然后启动了二审、再审等程序。既有损司法权威,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交叉询问制度使控辩双方得到了充分的辩论,使得双方提供的证据得到了反复的推敲、证明。从而使案件的事实大白于众,彻底的分清了案件的是非,减少了上诉、再审的几率,从而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庭审模式下,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让其就自己知道的情况作陈述,而证人毕竟精通法律的不多,其所做得陈述往往是毫无中心焦点的平铺直述,无法直接提炼出对案件有用的信息。而无形之中拖延了庭审的速度。在交叉询问制度中,法官通过对证人进行一问一答式询问,能够直接抓住案件的焦点,快速的获得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从而缩短了庭审的时间,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国忠.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上学出版社,2007. [2]施嵩.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问题[J] .山东社会科学,2009,(1). [3]李徳恩,叶新发.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作者简介]于秀丽(1980—),女,辽宁丹东人,丹东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