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第一步:做好检疫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 检疫人员配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二) 掌握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检疫人员学习以下技术规范或规程:
1、《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2、《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 4、《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57-1996) 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 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7、《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等。 通过学习、实践,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技术;未掌握以上检疫技术规程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三)准备检疫用品。
1、携带检疫箱,箱内应当有检疫刀钩、体温计、听诊器、
剪刀、镊子等。
2、携带有关检疫证明和检疫记录表格(见附件)。 未携带检疫用品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第二步:做好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
(一)科学设立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使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有途径。
(二)畜(货)主填写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表1); 2、养殖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调出时间;
4、运输工具种类、牌号;
5、出售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提供调入省准予调入的书面证明;
6、野生动物应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证明。 (三)落实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畜(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检疫用品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三步:现场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范的要求的程序实
施动物检疫。
2、填写《动物现场检疫记录表》(格式见附表2),并要求畜(货)主签字确认。
3、对检疫结果进行正确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标准收取动物检疫费,监督畜(货)主对运载工具消毒,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
经检疫检出病害动物的,根据定性情况,填写《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通知》(格式见附表3),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要求,监督畜(货)主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4、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登记表》(格式见附表4),将有关文字材料归档,本次产地检疫工作结束。
(二)动物宰前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收缴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核对拟进场屠宰动物的种类、数量、畜禽标识。 3、询问货主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动物发病、死亡等异常情况。 4、对动物进行临床健康状况检查(先群体后个体),填写该批次《动物现场检疫记录表》(格式见附表2)。
5、对经临床检查健康、证物相符的动物,允许进入屠宰场待宰。
6、待宰期间随时观察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屠宰前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经检查健康的动物,填写《动物准予屠宰通知书》
(格式见附表5)给屠宰场业主,并监督其按核定的、经宰前检疫合格的动物数进行屠宰。
7、对入场前和待宰期间检查出的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根据定性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单位,同时填写《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通知》(格式见附表3)给屠宰场业主,并监督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要求进行生物安全处理。通知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患病动物进行追踪溯源。
8、填写《动物屠宰场宰前检疫登记表》(格式见附表6),本次宰前检疫工作结束。
(三)动物宰后检疫按照以下顺序同步进行。
1、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的要求实施。
2、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品包装加封检疫合格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出病害的,填写《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格式见附表3)给屠宰场业主,并监督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要求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3、做好工作记录。
填写《动物屠宰场宰后检疫登记表》(格式见附表7),本次宰后检疫工作结束。
第四步:做好动物检疫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一)归档内容。 1、回收的检疫证明; 2、现场检疫记录表; 3、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4、准宰通知书存根和检疫证明存根; 5、其他应归档材料。 (二)归档要求。
1、检疫档案的建立应以方便查阅为原则,可以按时间先后顺序或者不同环节、不同养殖场(户)建立卷宗,设立封面目录装订成册;
2、检疫档案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4个月; 3、检疫档案需要核销的,应当有核销记录。
附表1:
动物检疫申报单(样式)
NO.
申报人: 联系电话: 启运地点: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符合申报条件,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人员实施检疫。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
动物检疫受理单(样式)
NO.
申报处理意见:
申报人 的检疫申报已经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派出官方兽医到 (地点)实施检疫。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动物卫生监督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联,第二联由申报人持有)
附表2: 动物现场检疫记录表
附表3:
广 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无 害 化 处 理 通 知 书
动监无害化处理﹝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本机构 年 月 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下列动物(动物产品)需生物安全处理(见无害化处理清单)。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复议的权利。
无害化处理清单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盖章): 见证人签名(盖章):
备注:本通知书为三联复写式,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送交当事人,第三联送交无害化处理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5:
动物准予屠宰通知书(存根)
NO.
:
你(单位)申报屠宰的动物 (猪、牛、羊、禽),共计 头(只、羽、匹),经宰前临床检查合格,准予屠宰。 本通知在 小时内有效。
动物检疫员:
年 月 日 时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
动物准予屠宰通知书(屠场)
NO. :
你(单位)申报屠宰的动物 (猪、牛、羊、禽),共计 头(只、羽、匹),经宰前检查合格,可以屠宰。 本通知在 小时内有效。
动物检疫员: 年 月 日 时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