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一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 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 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 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 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
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很难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但它通常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由政府制定;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三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对公共政策的思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框架,一个是基于经典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途径的思考框架,另一个是基于现代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途径有思考框架,不论基于何种视角,由于城市规划常常涉及公众利益、规划决策通常涉及巨额的资金投入并对财政税收产生巨大影响,规划学者普遍认为“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
城市规划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且其内容涵盖了城市发展的所有方面,理应成为城市其他各项政策的起点和最终归结,西方国家的规划实践也验证了城市规划必须也必然向城市公共政策转变。近年来我国规划业内关于“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因为现阶段空间资源越来越成为城市政府掌控的核心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发挥得还很不够,其内容、形式和实施机制制约了其公共政策属性的实现。而在西方国家,将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或者通过政策措施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早已得到广泛实行,特别是6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已经将规划理念从对规划图的编制转向对规划过程的重视,认为规划的关键在于规划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规划图所起的是未来目标引示的作用,而政策则充当了如何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目标。因此,在规划的整个体系中,规划政策成为规划工作的重点所在,只有如此,城市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担当起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的作用,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要真正实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更要从城市规划作为重要公共政策的角度,从方法上和内容上对城市规划进行系统的反思。城市规划应根据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整合可利用的社会各项资源和政府资源,积极融入到市场运作和政府运作过程之中,成为市场运行和政府职能发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城市规划既要提供宏观的发展指引,同时也要能够为城市中各要素的运行提供指导,并与市场运行和政府运行的机制相匹配。在具体内容和手段上,既要认识城市发展运行的规律,也要综合各要素和城市整体的发展诉求,要将规划的内容与不同层次的宏观调控的内容相结合,与政府操作的手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