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
论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
【摘要】人类历史长河中,所有权的“总有”、“合有”曾经是主流形态。时至今日,个人财产所有权占主导地位,但毫不影响共有制度的发展。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是一种抽象的存在,要完善共有制度,必须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按份共有;应有部分;让与;设定负担;出租
一、按份共有与应有部分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起源于罗马法,有三项特征:一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均有管理与使用收益权,因标的物单一,其行使受到限制;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之所有权发生“量”的分量;三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均有应有部分,可自由处分与请求分割之。
(二)应有部分
按照现代民法理论,按份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其主体而言,必在两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就其客体而言,须为一物,称为共有物;就其享有之权利言,为所有权;就其享有所有权的形态言,为按其应有部分。[1]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要理解按份共有,必须对应有部分进行全面的解读。
1. 应有部分的概念
所谓应有部分,指各共有人对于同一所有权于分量上享有的部分。我们要注意两点:一为应有部分是所有权的“量”,而不是共有物“量”;二为应有部分是所有权“量”的分割,而不是所有权“质”的分割,各共有人依其所占的“量”行使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所有权权能,而不是享有部分权能。
2. 应有部分的性质
关于应有部分的性质,主要有五说:
其一,实在部分说。认为按份共有物,确有实在的部分存在,各共有人于其实在部分上,各享有一个所有权。其二,理想部分说。该学说为德国学者瓦奇特提出的,认为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在物的各部分上享有单独的所有权,而且在整个共有物之上再成立一个所有权。其三,内容分属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作用有多种,可以由共有人分别享有,按份共有人实际上是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其四,计算的部分说。该学说为德国学者温特夏德所提出,认为所有权具有金钱计算的价格,如果某物在经济上具有若干价值,则可将价值分成若干部分,由各共有人享有。其五,权利范围说。这一学说为德国学者登伯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