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交通意外事故中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起交通意外事故中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12日 10:57
案情:
2007年12月12日6时25分,被告施某持C 类驾驶私有的轿车沿G204线由南向北行驶,因左前轮胎突然爆胎,方向失控,向左斜,碰撞由北向南直线行驶的由原告宗某持EK 类驾驶私有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如东县公安局交巡逻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等,认定被告施某驾驶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导致方向失控,造成事故,是事先无法预见的,无导致发生事故的过错,原告宗某无该事故的过错行为。因而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原告宗某、被告施某均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去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至2008年1月6日止,共用去医疗费122376.80元。宗某因巨额医疗费不能承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某及施某所驾轿车承保第三者强制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已支用的医疗费12万余元。
本在审理过程中,对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形成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由施某车辆车胎爆裂,是事先无法预见的,属法律规定的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施某无导致发生事故的过错,不具有事故的责任,而宗某正常行驶,也无与该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对事故
双方均不具有责任,对造成宗某的损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应适用公平责任。而综观事故的原因,施某驾驶的车辆车胎突然爆裂,方向失控,碰撞正常行驶的原告宗某,发生事故,虽然车胎爆裂是意外原因,事故的发生也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但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施某的车辆造成的,正常行驶的宗某无任何主、客观原因,故造成宗某的损失,仍应由施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才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大众的正常认知能力,才显示公平。因施某车辆已投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过部分应当由施某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胎的突然爆炸,方向失控,向左斜行后碰撞宗某造成的,虽然施某驾驶过程中没有什么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对自己的车辆每次行驶前有检查车辆车况、车辆行驶性能的注意义务,从而保证安全行驶,施某未能做到这一点,而且车辆车胎的爆裂,原因很多,其中驾驶人超速行驶,长时间行驶也可能造成车胎爆裂,因而对事故的发生施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适用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则,由施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过部分应当由施某承担全部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