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辞退员工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光明网05-05 13:47
被公司违法辞退后,原告陈某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为此打起了官司。陈某赢了诉讼,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视为服从该仲裁裁决并同意按照原裁决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获赔8万多元。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如不起诉则表示服从该仲裁裁决。
案情回放
被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获赔8万多元
2010年5月,原告陈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遭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24日,公司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某向陈某送达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出具一份预先准备好的协议方案:陈某入职时间2010年5月,计至2014年11月24日的工作年限为4年6个月,按照陈某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8274.14元/月计算,同意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470.70元。陈某认为公司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遂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经济赔偿金,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协议。
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某在协商过程中强调,公司是通过协商方式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而陈某则准备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张某在协商过程中声言陈某次日不能再进入工厂,保安也不会让陈某进入,但可以到宿舍清理好个人物品准备离厂等。
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争议问题
2014年11月,陈某申请争议仲裁,请求:一、由公司支付陈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873.9元;二、由公司支付陈某因逾期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加付该款100%的赔偿金98873.9元;三、由公司向陈某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9887.39元。
为证明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陈某提供了其银行卡明细对帐单,陈某在离职前12个月内的工资收入总共116952.23元。公司主张上述收入的“工资”中,2014年2月的工资收入16806.17元,实际上是公司的年终分红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范围,陈某则认为是年终奖金。
2015年3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公司支付陈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455元,同时裁决驳回了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判公司支付
违法辞退赔偿金
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不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456元。
陈某在对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55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后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应及时起诉
这是一宗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问题;二是如何认定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问题。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由于陈某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仅在对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时提出反诉,结果法院对他的“反诉”请求不予审查,虽然胜诉也只能按照仲裁裁决书裁定的款项获得补偿。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在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张某声言陈某次日不能再进入工厂,保安也不会让陈某进入,但可以到宿舍清理好个人物品准备离厂等言语,以及陈某当日不能打卡上班的录像、与他人签订的《工作交接》书,还有陈某与公司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的对话录音,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公司实际上决定单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因公司无证据证明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单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年终奖金算不算工资收入?如何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陈某提供的工资银行卡收入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总共收入的工资是116952.23元,公司主张陈某该段时间的工资收入中,2014年2月的“工资”收入16806.17元实际上是公司的年终分红,不属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但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持股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而陈某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可能享有公司的分红,因此,法院对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因此,公司2014年2月支付给陈某的16806.17元,应属于年终奖金,属于陈某的工资收入。按陈某的工资总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746.02元/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02元/月×5月×2=97460.2元。
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陈某8万多元?
办案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对于本案而言,原、被告如果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在对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某该“反诉”请求,法院不予审查。
因此,虽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0.2元,但是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应视为陈某服从该仲裁裁决并同意按照原裁决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55元,故判决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55元。
对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如不起诉则表示服从该仲裁裁决。
■本报记者/邓雪婷
通讯员/冯馨莹
来源: 阳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