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质审查及开工管理程序
附录D
安全资质审查及开工管理程序
1、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2、工程承包商的安全资质由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确认。
3、安全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3.1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施工安全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已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设有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30人以下的设置兼职或专职安全员。
4、安全资质审查程序:
4.1企业将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发往拟投标单位。
4.2拟投标单位按照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要求进行安全资质自查,并填写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发回招标企业。
4.3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确认相关资质符合要求后,准予投标单位参加后续环节的投标工作,否则,拒绝投标单位参与后续环节的投标工作。
4.4安全资质审查材料应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5、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1由企业授权的人员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
5.2安全管理协议应含有工程施工安全目标、资质条件、甲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管理要求、考核条款等内容。
5.3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应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6、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培训
7、安全技术交底
7.1发包工程实行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7.2由企业的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部门的工程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承包商进行交底。
7.3对承包商工程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整体安全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4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和工程项目,应对承包商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5完整的交底记录和相关资料应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
8、办理开工手续
8.1工程正式开工实行逐级审查制度,按照审查程序办理开工手续,上一级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审查。
8.2办理开工手续时,相关审查意见应填写在工程正式开工审查中,
8.3工程正式开工审查表由项目所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合格签字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工。
8.4审查内容包括:
8.4.1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措施、安全培训、现场监护人各项是否已经落实。
8.4.2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技术协议、施工技术措施工程合同各项是否已落实。
8.4.3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安全措施、安全培训、工器具、安全技术交底各项是否已落实。
8.4.4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上述审查合格后,批准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