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社章程
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辩论社章程(试行稿)
序言:
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是山东省著名的高级中学之一,学校历届老师和同学共同缔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自我校创立以来,一直秉承优良的的教育风尚,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模式,坚持与时俱进,培养出了一批又一批的骨干教师和优秀学子,为我市的教育事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在此基础上,我校积极响应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的号召,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支持和帮助学生建立了一批具有相当号召力和影响力的学生社团组织,也因此得到了各界的一致好评。
自我校设立学生会社团部之后,学生社团工作更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同时,辩论作为中学生所必要掌握的一门语言应用技巧,也越来越受到了来自学校和学生会各级领导的重视。
王海昕同学担任部长时,首次成立全校性的辩论社,开创了我校辩论性质社团发展的新局面。但是,由于硬件设施的不完备和重视程度的不够,辩论社在成立后便处于瘫痪状态,运行出现了极大的障碍。李振青同学担任部长后,着手辩论社的改革。他在“两改一建”活动中全面改革辩论社,并创造性的将辩论社划归为社团部直属类社团,交由社团部直接领导,但是,打破辩论社发展僵局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如今,在李振青部长的建议下,我们建立“第三辩论社”,既是对王海昕部长“第一辩论社”和李振青部长“第二辩论社”的继承,也是对前两个辩论社的发展。希望在新的理念的指引下,辩论社将发展的更加完善、规范和优异。
本章程以规定的形式确认了本社的组织形式——学生社团组织,规定了本社的宗旨、目标和组织原则,是本社的基本章程,对内具有最高效力,对外拥有最终解释权。全社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基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和法律是本社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条 本社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独立的学生社团组织,不受其他社团组织的领导和干预。
第三条 本社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接受校学生会社团部的管理和监督,一切活动须经学校同意之后才可实行。
第四条 本社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社员。
社员是本社的基本组成单位,平等的享有社内一切权利,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社内一切活动。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厚德、务实、求真、笃行。
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本社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辩论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本社的基本活动准则。
本社的一切活动受《章程》的指导和约束。
第八条 以辩论、口才为切入点来培养社员的综合素质是本社的目标。
第九条 本社除特殊规定外的集体财产一律归全体社员所拥有。
第十条 本社的一切集体荣誉和成绩均归全体社员共同享有。
本社支持和保护社员个人荣誉及成绩。
第十一条 本社支持一切遵循“章程精神”,有利于本社发展的活动。
本社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多人参加有利于社会及本社发展的公益性事业。
第二章 社员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凡是本社记录在案获得本社承认的在校学生均是本社社员。
本社社员一律平等,共同遵守本社《章程》。
第二条 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我校的在籍学生;
(2)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有集体荣誉感;
(3)对辩论感兴趣,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转换能力;
(4)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并通过纳新考核。
第三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管理人员的权利;
(2)平等的参与本社各项活动的权利;
(3)提出和要求罢免本社管理人员的权利;
(4)向本社的一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被选为本社辩论队队员的权利。
第四条 本社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尊重本社的义务;
(2)尊重本社每一位社员及管理人员的义务;
(3)遵守本社《章程》的义务;
(4)服从本社决定和安排的义务;
(5)按时参加和配合本社活动的义务。
第五条 本社社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退社:
(1)自愿退社的;
(2)违反社内相关管理规定,以退队为处理方式裁定的;
(3)严重违反《章程》,经理事会裁决通过的;
(4)有违反校纪校规或违法行为,被勒令退社的。
第六条 本社社员享有退社的自由,但须提交申请与社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退社。
第七条 社员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均受到本社的保护。
第三章 社团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节 全体社员大会
第一条 全体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会议,享有本社的最高权力。
全体社员大会不设立常设机构,开会期间,由社长会议主持会议。
第二条 全体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人数不限且不固定,每届任期一年。
任期结束后,由新一届社长会议负责组织新一届的全体社员大会。
第三条 全体社员大会履行以下权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2)选举和罢免本社社长、副社长和职能部门部长;
(3)审查和批准社内应归其审查的所有报告,并可对本社任何报告予以质疑;
(4)质询本社任何管理人员;
(5)全体社员大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其他权责。
第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社员大会五分之一的人提出,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其他议案及报告应由不少于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顾问机构,但按要求行使部分决策权,不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原则上不超过七人,每届任期一年。
在任期结束后,由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组织新一届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是本社社员,也可以是非本社社员,但须具有较高认可性的辩论能力。
第八条 理事会在校学生会社团部的领导下,原则上接受全体社员大会的监督,并开展工作。
当全体社员大会不能正常工作时,理事会可在经校学生会社团部同意的情况下代行其全部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权责:
(1)修改和解释《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2)在特殊情况下直接任命和罢免社长、副社长和职能部门部长;
(3)根据社长会议的建议,选出辩论队组成人员;
(4)在必要情况下要求相关社员离社;
(5)裁定社长、副社长和职能部门部长的选举结果;
(6)校学生会社团部认为应由其行使的其他权责。
第三节 社长会议
第十条 社长会议由一名社长、两名副社长和辩论队队长组成,每届任期一年。 社长会议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其职权由全体社员大会赋予,对其负责。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代表本社,对本社一切事物负有总责。
社长在校学生会社团部的决定下宣布解散本社。
第十二条 副社长协助社长工作,并分管部分工作。
副社长在受本社社长的委托下,可代行社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长缺位时,由第一副社长代行社长的职位,直至全体社员大会选出新一任社长。
第十四条 本社在必要情况下设立名誉社长,由理事会直接聘任,并直接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十五条 辩论队队长是辩论队的直接负责人,同时是社长会议的组成人员之一。 辩论队队长代表本社辩论队,其职权由理事会赋予,对其负责。
第四节 辩论队
第十六条 辩论队是本社最高辩论水平的象征,由理事会在社长会议的建议下选出,由八人组成,每届任期半年。
辩论队由队长直接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节 其他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策划部和外联部作为职能部门,在社长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社长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策划部和外联部各设立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干事多人,每届任期一年。
第四章 社团的日常活动
第一条 本社社内一切工作在社长的领导下,副社长的协助下进行。
社长和副社长同时要在《章程》的约束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全体社员大会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各召开一次,决定社内本学期或下学期的重大事务,包括向社员们做前段时间的活动总结,为下一阶段活动做出基本部署,以及账务收支工作的汇报。
在全体社员大会休会期间,如果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的社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全体社员特别会议。
第三条 社长会议在全体社员大会召开期间主持大会,并在大会闭幕后,对大会进行总结;在大会休会期间,社长会议每学期至少单独召开三次会议。
第四条 本社将在今后逐步开展如下活动:
(1)定期观看全国范围内各层次的辩论视频;
(2)定期举行辩论技巧交流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3)邀请专家学者、顾问老师或者辩论知识丰富的同学举行讲座、报告会;
(4)组织社员在校内外进行辩论文化知识宣传活动,举办辩论文化专题宣传展;
(5)定期举办社团内部的辩论交流赛;
(6)参加校内及其他级别的辩论比赛;
(7)加强同其他社团间的交流和联系,举行形式多样的联社活动。
第五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学校正常的授课计划,不得利用正常上课时间举办活动。
第五章 社团内部的表彰、惩罚
第一条 本社社员拥有以下表现时,由社团出面予以表彰:
(1)在日常活动中不迟到、不早退、不遗旷,争做模范社员的;
(2)在社内外比赛中服从安排、表现优异或有突出表现的;
(3)在县级以上辩论赛上获得相应奖项的;
(4)在社务管理上有突出成就的;
(5)有其他本社认为应给予表彰行为的。
第二条 本社管理人员或者社员出现以下情况者,由社长会议根据《章程》且视情况给予撤销职务、留社观看、要求离社等处分。
(1)组织的活动违背本社的基本精神或《章程》的;
(2)在本社内部拉帮结派,造成本社内部不团结的;
(3)将本社经费做不正当使用的,造成本社形象或者物质上重大损失的;
(4)作风不正派,严重影响本社名誉的;
(5)利用本社名义为一己私利的;
(6)不尊重本社管理人员、社员及本社决定的;
(7)有其他本社认为给本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在胶州一中辩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