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各级人员工作效率,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于集团公司责任事件的相关责任人。
三、有关职责
3.1总经理室负责副总经理提交的问责调查报告的批复;
3.2副总经理负责部门经理提交的问责调查报告的批复;
3.3发生责任事件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事件上报的第一责任人;
3.4业务流程下游部门负责因上游部门的原因,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的上报。
四、被问责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设计、生产、营销、财务及行政部门,因互相推诿、扯皮、消极怠工、不尽责、不尽职,致使工作延迟、业务流程受阻、产品发货延误;
(3)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下级的工作请示,一周内必须给予明确答复,超过一周未批复而造成损失的;
(4)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发生批量性设计质量事故和生产质量事故,单款不合格品超过100双的;
(6)挪用公款、贪污、偷盗、骗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7)索取或收受业务方现金、礼金、礼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8)损害公司形象和品牌价值的行为;
(9)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10)中层干部在年终综合测评中,测评分数不及格或者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其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五、问责方式:警告、书面检查、取消奖金、通报批评、罚金、换岗、除名。
问责方式按责任事件的严重程度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罚金上不封顶,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责任人:按问责事件的关联程度,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七、问责实施
(1)责任事件部门负责人在责任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应向主管副总报告,由主管副总指定部门及人员,在3~7天内写出含处置建议的书面调查报告;责任事件的责任人是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总向总经理报告。
(2)一般情况下主管副总接到下属部门调查报告后,根据责任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必要时组织专项调查,进行处置;
(3)对重大责任事件的处置一律报总经理决定;
(4)责任事件处置建议批准后,有关执行部门负责做好落实,并做好落实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