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6元"国家赔偿"成本6万元
飞来横祸,与妻儿同睡的青年教师被指控为“强奸犯”
2002年1月21日下午,李剑雄莫名其妙地被同乡王楚能指认强奸了他的女儿王青。李剑雄在湖南邵东县八中从事管理工作,王楚能是他从前的部下。
案件很快转交到当地公安部门。23日下午2时,简家陇乡派出所到邵东八中传唤李剑雄接受调查。问话后,派出所以继续调查为由,要李剑雄呆在派出所。25日上午,邵东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李剑雄刑事拘留。当日,李剑雄被转押到了邵东县看守所。
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这对于李剑雄家来讲无异于天外来祸。而事后李剑雄的妻子李小红回忆,案发当晚他们夫妻同床共枕,李剑雄根本就没有离开宿舍。
邵东县检察院随即进行审查,很快发现了诸多疑点:一是王青的陈述前后矛盾,极不正常。据气象资料显示,“案发”当天是农历腊月初四,此日天气多云微雨,属上弦月,晚上伸手不见五指,根本不可能有月光。正常情况下很难看清人的面目,何况王青是近视眼,且“案发”当晚学校停电。二是 “受害人”父亲交不出先前所说的“带血短裤”这一关键证据,而由女方自己提供的一份医院妇科诊断书明确指出王青处女膜陈旧性破裂,没有出血迹象,“带血短裤”说本身就是虚假的。三是有关资料显示,王青已经16岁,但在做笔录时却说自己只有13岁。检察机关基于种种疑点准备进一步调查取证时,“受害人”王青却离奇地失踪了,其父母不肯说出女儿的去向。
2002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邵东县教育局,邵东八中领导及李剑雄妻子等人的强烈要求下,3月4日,李剑雄被刑事拘留38天之后,邵东县公安局同意将其取保候审。此后,李剑雄一边工作,一边继续和家人踏上了漫长的上访路。
历时4年,耗资6万换来2126元“国家赔偿”
2003年3月4日,李剑雄取保到期,但公安局没有办理解除取保手续。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得悉后,随即要求县公安局尽快还李剑雄人身自由。3月10日,县公安局终于向李剑雄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但公安局以继续侦查为由拒绝撤销该案,同时借口李剑雄羁押期间的工资已照常发给,只愿意赔偿80多元。李剑雄当场表示不服,认为县公安局的做法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保留自己依法提出赔偿申请的权利。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最后表示,李剑雄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人大应给予支持。
2003年7月25日,经历了县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后,李剑雄正式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赔偿义务机关--邵东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在各级领导的反复督促下,11月11日,邵阳市中级法院终于在他提出赔偿申请3个多月后发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必须提供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确认的证据。本案中,李剑雄未提供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违法确认文书……故本院对你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可是,邵东县公安局认为,对李剑雄的刑事拘留行为完全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根本就不存在违法之嫌,更没有必要作出违法确认书。“面对当事人,面对法官,邵东县公安局又怎么会主动承认自己乱作为呢?”李剑雄事后说。
2004年7月,李剑雄的申诉第一次得到正面回应,邵阳市中院决定撤销“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了李剑雄的赔偿申请。9月6日,邵阳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邵东县公安局赔偿错误拘留李剑雄38天的赔偿金2126元,并依法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而即便是这个多少有些差强人意的结果,其后仍在湖南省人大代表等有关人士的支持下,直到2006年1月才真正得以执行。
为了讨回公道,4年时间,李剑雄和妻子辗转于邵东与市区,几乎耗尽了所有的假期,至赔偿款兑现为止,李剑雄向各级领导及政法部门寄送材料达5800余份,仅请律师就花费了7000元,邮寄费13650元,加上车费和打印等,累计费用达6万余元。
赔偿到位、撤销案件,仍有问题需要解决:县公安局虽然承诺实行错案追究,但至今还没有谁受到责任追究;既然公安机关确认李剑雄无犯罪事实,那么,公安部门完全应该主动对王楚能父女诬告、敲诈行为立案侦查。
李剑雄提出立案查处王楚能父女诬告、敲诈的请求已一年有余,公安局至今也没有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答复。
“国家赔偿”尴尬了谁?
李剑雄的经历并非个案。据相关调查,80%以上国家赔偿请求人认为,索要“国家赔偿”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致使赔偿请求人状告无门。因此,有人因“确认难”而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国家赔偿究竟尴尬了谁?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国家司法机关“错抓”、“错捕”、“错判”行为,但不管从哪方面来看,现在的《国家赔偿法》都是一部不完善的法律。
首先是确认难。现行国家赔偿法首先抛给赔偿申请人的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确认关”,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而是否“违法”又要由司法机关来确认。“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条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在这里竟然被视而不见。受害人求偿,需要侵害者先行认可,其结局无异于“与虎谋皮”。据有关资料显示,80%以上的赔偿请求人认为执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致使赔偿请求人告状无门,因此,有人因“确认难”而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其次是规定赔偿标准偏低,精神赔偿“缺席”。现行赔偿法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对财产权的赔偿也仅限于直接损失的赔偿。实际形成的国家侵权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受侵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精神损失等,依现行法律则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司法机关的有些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往往比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但是在现实中很难落实赔偿,因为法律中或没有这方面内容,或没有写明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式。
追索“国家赔偿”,门槛高、成本高、风险大,百分之百的得不偿失,表面上看来,这只是普通老百姓的尴尬,其实,尴尬的远不止普通老百姓,还有我们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以及我们立法的初衷。
编辑 卢劲杉
相关链接
10年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8万余件
从1995年1月《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截止到2005年年末,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8万余件,通过审理,决定给予赔偿的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3以上。
13份议案欲修国家赔偿制度
2005年两会期间,有13份联名议案呼吁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修订。参与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占了该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
近年来,涉及国家赔偿的重点案例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2001年,泾阳县派出所对农家少女麻旦旦开出一份处罚裁决书,裁决书上麻旦旦成了“男性”,处罚理由是“嫖娼”。在麻旦旦到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市公安局要求她做了两次处女膜完整检查,结果证明她仍为处女。麻旦旦及其家人两次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及其家属提出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佘祥林杀妻案:
1994年4月,佘祥林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死者系佘的妻子张在玉。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归来,公安机关证实了她的身份,“佘祥林杀妻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