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部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 本规章制度如无特殊说明,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位员工。
□ 商超部制度
第四条 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营运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 公司每周五下午召开例会,总结一周的工作,制定下一步的目标,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六条 公司内部统一着装,服装款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公司承担70%,员工承担30%。
第七条 卫生管理制度
1. 每位员工必须按照《卫生值日表》做好每日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营业场所清洁整 齐。
2.各类蔬菜的摆放必须由店员负责分类摆放整齐,并按照货架大小比例陈列。
3.每天必须保侍收银台、货架、地面清洁。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超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保证营业场所的整洁。
第八条 超市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 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不说任何不利于公司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话。 第十一条 不做任何有害公司的事。
□ 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超市每日工作时间定为12小时(上午8:00-下午20:00)。
第十四条 超市从业人员每月四天假,其他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扣发10元 工资,早退一次扣发20元工资。迟到、早退以30分钟为限,超出则作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50元,部门负责人旷工一次扣100元。
□ 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应呈请商超副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任何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
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15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商超部副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
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1.产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核发。
2.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3.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4.其他请假扣发原工资的70%。
第二十一条 新招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而自行离开者,扣发当月工资,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同意后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扣发当月工资 □ 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 第二十五条 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六条 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员工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务和各项销售指标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 奖罚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销售冠军”选举,获“销售冠军”者奖人民币100--300元;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季销售冠军”选举,获“季销售冠军”者奖人民币300--600元;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销售冠军”选举,获“年销售冠军”者公司予以嘉奖,奖人民币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 因失误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人员全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公司予以处罚,罚金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