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XX县总工会
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县总工会工作高效、规范运转,根据《XX县级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及纳入目标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县总工会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
县总工会机关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由主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县总工会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简称目督办,设在县总工会办公室)。
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目督办提交研究的各项问题;讨论决定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目督办职责
执行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各项决定,承办目标管理督查各项具体工作,指导各部门的目标管理督查工作。按期收集、汇总、整理、上报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相关材料,协调拟定目标的项目、
考评和奖惩意见,并牵头组织考评。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目督办下达的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督促检查专项目标牵头部门下达的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督促检查领导交办事项和领导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
第六条 目标责任人及职责
目标总责任人:县总工会主席。全面负责县总工会目标管理督查工作。
目标责任人:县总工会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目标管理和党组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部门目标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本部门主要工作目标、年度特色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和内控目标,组织本部门按时完成县总工会目督办分解下达的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制定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各项目标、各目标牵头部门下达的各项新增专项目标、自定工作目标等。按时、按要求向县总工会目督办报送目标执行情况、报表、自查报告和总结,做好目标档案,负责本部门的目标管理督查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程序及目标管理督查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一般程序
各部门应于上一年度12月份拟定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年度特色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和自定工作目标,送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县总工会目督办汇总,经县总工会办公会议确定后报县委
目督办。县总工会目督办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和目标绩效体系设置及县委目督办的批复,提出全年目标分解建议,交各部门拟制本部门分解目标任务,经分管领导审定,由县总工会目督办汇总,印发各部门执行。
目标项目一经认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因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应事先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否则视作未完成当年该项目标。
二、特殊程序
各目标牵头部门下达的各项新增专项目标,县总工会目督办按各部门职能分解下达。
县总工会自定工作目标,可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定,由县总工会目督办提交县总工会党组会或县总工会办公会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八条 目标管理督查工作
一、目标管理
县总工会目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总工会目督办在县总工会目督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落实到人)及由本部门牵头办理的目标工作任务。
二、督查工作
县总工会目督办督查县委、县政府目督办下达的督办件,县领导、县总工会领导的批(交)办件,县总工会党组会、办公会
研究决定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目标、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制定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各项目标、各牵头部门下达的各项新增专项目标和县总工会自定工作目标,检查目标完成进度和情况。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九条 目标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奖惩逗硬”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目标考核在县总工会目督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总工会目督办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定按《XX县总工会目标考核奖惩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制定的汉源县县级部门考核指标体系设置中的各项目标。
1、工作业绩。包括重点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
2、创新学习。包括年度特色、干部培训、调查研究、创新创优。
3、内部管理。包括效率质量、队伍建设、行政成本。
4、效果评价。包括县总工会领导评价、部(室)协作评价、社会公众评估。
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专项目标和督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牵头部门下达的专项目标完成情况。
四、县总工会自定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决定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
六、县总工会党组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新增目标的完成情况。
七、各部门开展目标管理和督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
一、月报月查。各部门每月末要对本月所承担的工作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下月拟进行的工作进行预报。自查情况须形成简要文字连同工作预报按时(当月28日前)报县总工会目督办。
二、季度自查。各部门每季度末要对所承担的工作目标的运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简要文字按时(季度末的下一月3日前)报县总工会目督办。
三、半年抽查。各部门半年后要对所承担的工作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按时(7月5日前)报县总工会目督办。县总工会目督办将对各部门承担的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所记成绩在年终考核时一并计算。
四、年终考核。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总结报告按时报县总工会目督办。县总工会目督办在县总工会目督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对部门承担的目标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五、县委、县政府目标、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制定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各项目标、县级部门新增专项目标等按各牵头单位的具体考核办法执行。承担目标任务的部门应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和时限进行自查,并形成正式文字材料按时报送牵头单位,同时报县总工会目督办。
六、综合性业务工作由县总工会牵头部门负责进行督查考核,年终提出考核意见,由县总工会目督办汇总,报县总工会目督领导小组认定。
七、年度考核情况由县总工会目督办负责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县总工会党组审定后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目标奖分配的依据。各部门应根据分解目标的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终目标奖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