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印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4]认38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对价格鉴证人员的管理,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促进价格鉴证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价格鉴证人员的管理,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促进价格鉴证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04]52号)的有关规定,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在业务活动中应当向委托机关或
委托人出示岗位证书。
第四条 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岗位证书的工作人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价格鉴证人员调离价格认证系统时,由所在负责收回其所持的岗位证书,并负责交回省价格认证中心。
第五条 本省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审查、核发,并向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备案。
审查、核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申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价格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价格鉴证工作一年以上;
(四)参加过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鉴证人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申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人向所在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领人所在价格认证中心同意后,连同申领人应当提
供的符合上岗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统计价格主管部门初审盖章;
(三)申领人所在价格认证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价格认证中心审核。
第八条 持证人试行考核培训制度:
(一)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由所在价格认证中心对持证人年度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作出考查意见后,报省价格认证中心审核,签注审验意见。
(二)持证人必须参加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0课时。后续教育的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情况,列入省价格认证中心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未通过审验的持证人,不得执行价格鉴证业务。
第九条 持证人应当恪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持证人应弄虚作假或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工作机构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格,收回岗位证书,并报省价格认证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