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析
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析
1、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将视为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而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缴税义务人为房地产转让人。
未缴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2、公司分立过程中,母公司将其名下房地产作价出资到全资子公司名下,是否为交易?需缴纳哪些税?
公司分立后,无论是通过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变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以其名下房地产作价换取其在新设立子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新设立子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换取母公司资产的对价,应该认定为交易行为。涉税种类详情如下:
(1)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和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需缴纳房产税。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对于一般性的税务处理。该《通知》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一般性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
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可以适用该《通知》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综上,母公司控股新分立的企业,如果在经营资产转移过程中未从新企业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类的支付对价,新企业是100%被控股,那么该分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在当期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另外有条件继承原企业的所得税事项。
(4)应缴纳印花税。
母公司将房产转移至子公司的过程中,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5)可免缴契税、营业税。
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而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