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办管理规章制度
07-21
文明办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使文明办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和工作执行力的有效落
实以及规范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明督察员应规范着装及严格执行文明执勤规定,工
作时必须佩戴红绣章,一次不戴罚款50元,二次不戴罚款200元,三次不戴罚款500元。
(二)严格按照我矿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
罚款50元、两次罚款200元、三次罚款500元,上下班实行签到制,一次不签罚款50元、二次不签罚款200元、三次不签罚款500元。
(三)对下达的工作任务消极怠工或拒绝执行的一次罚200
元,二次500元,三次调离原岗位。
(四)凡是在日常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督察员
一经查实立即调离本岗位。
(五)文明办工作人员休班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
可休班,未经批准擅自休班者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次罚款200元、两次罚款500元、三次调离岗位,每人每月6个休班(特殊情况例外)。
(六)工作中能够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和及时完成上级交
办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100元,有重大影响的给予300元奖励。
(七)其他没有规定的事项针对其情形而定。
(八)以上规定自2011年2月12日执行。
二矿文明办
201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