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物权法的经济意义
法制与社会
2006.11
法学研究
论现代物权法的经济意义
□
赵
岚
湖北
武汉
430079)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物权的经济特征进行探讨,分析了物权法具有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经济功能,从而得出物权法具有确
立权利归属,降低交易成本、增进财产利用效率等经济意义,从经济学的独特视角提出我国现代物权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经济
立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3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而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明确使用了“物权”一词,但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物权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
物权概念的确立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有学者认为,“第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私法上确立财产的归属。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出现,使财产的流通成为经济常态,经济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发达程度已与罗马法时期大相径庭。因此,对于物的归属的明确界定成为私法的首要问题。第二,近代民法重心已转向民事权利及其体系的安排。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进行充分保护被视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被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各国民法典对于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规定便是突出反映,这决定了民法开始成为一部权利法”。黑格尔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而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位,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一、物权的经济特征
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权利主体能够更好的利用、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是实现物的效用的一种方式;而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是实现物的效用的另一种方式。以上关于物权的三点法学特征,主要立足于权利主体的意志能够不受干涉地支配客体,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物的交换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物权具有充分的可转让性。因此,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再加上可转让性这四点才共同构成物权的经济特征。
(一)支配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观察,物权的支配性或支配效力,能够降低权利行使成本。因为,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他人的意思介入,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在合法的范围内完全是
其自己的事情,无须与其他人进行谈判、协商,无须请求其他人的协助、配合,这自然降低了物权的行使成本。现代经济社会对物权的支配效力更要求从传统的实物之直接占有物的“实际支配”观念,向对实物或非实物(如股权)的间接支配物的“观念支配”转变,而这种转变的实质是在强调物权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同时,更强调物权通过间接支配和权利的相互交换实现物之价值并享受物之交换的利益。
(二)排他性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上讲,排他性只不过表明不同的产权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一明确的权利交易的界区,因为如果没有相互独立的财产权,则财产权的相互交换亦即科斯所称的财产侵权关系中的相互性,就难以通过谈判实现互惠互利。因此,市场本身的力量使物权表现为单纯的经济权利不断界定和交换的动态过程。若在不同财产权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独立又相互交换的权利界区,也就没有市场交易的必要。物权的功能便在于通过对主体之间行为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定,从而形成一定的规则,使每一主体均能在自己的权利界限内合法地活动。
(三)绝对性
物权的绝对性意味着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承认和尊重物权的义务。物权的对世性是物权绝对性的典型体现,而排他性又是物权绝对性的必然属性,所以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共同反映了物权绝对主义精神。绝对性较之相对性更具经济合理性。物权的绝对性正是这种相互尊重的“相对”之总和,设定物权法之前,对物权的保障和认可正是通过相互协议的方式,换来对彼此的物权的确认。
(四)可转让性
物权的可让渡性即财产权的流动性,指一种纯粹的财产性质的权利一般说来可以在市场进行流通。这既是物权的重要特征,也是物权的重要功能。从经济学角度讲,物权的合理界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可交易性。市场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