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解释的功能
浅 析 法 律 解 释 的 功 能 杜 路 军 ( 海民族大学 青【 摘 要 】 律 方 法 ( ) 在 成 为 “ 学”, 中 法 律 解 释 是 法 律 方 法 的 法 论 正 显 其重 要 内容 。 法律 解 释 是 传 统 的 法 律 方 法 , 其 研 究 较 为 深 入 、 统 , 对 系 成 果 最 为 丰 富 的 一 种 法 律 方 法 。本 文 阐 述 了 法 律 解 释 的 主 要 功 能 。 800 ) 1 0 7 最 少 从 理论 上 给 出 了 克 服 以 往 司 法 者 与 立 法 者 功 能 不 分 的根 据 。 法 律解 释有 利 于法 官 更 好 的 履行 裁 判 职 能 , 更 广 泛 的法 律 解 释 主 从 体 看 , 样有 利 于 司 法 活 动 的 进 行 。通 过 法 律 解 释 , 有 助 于 使 司 同 将【 键 词 】 律 方 法 ; 律 解 释 ; 能 关 法 法 功法 活 动 回归 本 位 , 不是 继 续 站 在 立 法 者 立 场 , 利 于 明确 司 法 与 而 有 立 法本 来 就 应有 的分 工 , 律 解 释 也 是 完 成 司 法 任 务 的 方 法 之 一 。 法 至此 , 法律 解 释 不仅 在 某 种 程度 上 可 以 说 明为 什 么 司法 与 立 法 的 分 工不同, 而且 通 过 运用 法 律 解 释也 强 化 、 确 了彼 此 的 分工 。 明 ( ) 律 解 释 为 法 律 的 安 全 、 定 提 供 保 障 。从 理 论 层 面 上 分 2法 稳・一、法律 方 法 ( ) 法 律解 释 的概 念 论 、在 法 学 界关 于法 律解 释 有 多 种 定 义 , 以至 于 在 讨 论 法 律 解 释 的 功 能 时 必 须 给 予 说 明 , 然 就 会 陷 入 论 述 的肤 浅 或 观 点 的前 后 不 矛 盾 。 本文 中所 指 的 法 律 方 法 论 是 指 : 律 应 用 的方 法 。也 可 理 法 解 为刘 治斌 对“ 律 方 法 ” 法 的界 定 是 : 结 法 律 实 务 与 法 律 理 论 的 联 桥 梁 和 纽 带 , 法 律 职 业 者 在 特 定 法 律 制 度 内适 用 及 发 现 有 关 法 是 律 规则 和原 则 , 据 此 解 决 具 体 纠 纷 或 争 议 问 题 的 方 法 之 总 和 。 并 关 于法 律解 释 的概 念 , 同学 者 提 出 了许 多 截 然 不 同 的界 定 , 不 在 这 里 采用 焦 宝 乾 教授 的定 义 , 律解 释 指 的 是 法 官 等 根 据 法 律 和 法 法 律 方 法 , 释法 律 条 款 以及 案 件 事 实 的 法 律 意 义 ( 里 的法 律 包 解 这析, 以法 律 解 释 为 主 体 的法 律 解 释 学 , 正 面 回答 了法 律 是 什 么 的 从 问 题 : 为 法 律 推 理 大 前 提 的 法 律 , 不 是 现 成 的 成 文 法 律 , 是 作 并 而 由 法 官 等 运 用各 种法 律方 法论 证 出来 的 法律 。这 样 的法 律 从 理 论 上 看并 不存 在缺 陷 , 谓 法 律 的 漏 洞 仅 仅 是 指 制 定 法 的 漏 洞 。 所 法 律 解 释 ( ) 建 了最 古 老 的 法学 体 系 , 累 了丰 富 的关 于法 学 构 积 律 的知 识 , 且 由于 该 学 科 积 极 探 索 法 律 的 意 义 , 法 律 有 了理 论 并 使 上 的安 全保 障 , 整 个 社 会 出现 稳 定 的法 律 秩 序发 挥 着 重要 作 用 。 对 在 遇 到立 法 者 考 虑 问题 不 周 延 , 至 出 现 法 律 漏 洞 的 时 候 , 甚 不 能 抱 怨 立 法 者 的无 能 , 能 自己 在 个 案 中 设 法 予 以 弥补 , 对 个 案 只 针 的实 际情 况 找 出解 决 的方 案 。 括 法 律 的精 神 、 值 、 则 和 规 范 ) 而 不 包 括 传 统 理 论 法 学 所 讲 的 价 原 ,立法解释、 学理 解 释 , 其 不 包括 任 意 解 释 。解 释 的场 景大 体设 定 在 尤司法实 践 中的 由法律 向判 决 的转 换 过 程 。法律 解 释 是传 统 的法 律 方 法, 是研 究得 较为 深人 、 系统 , 成果 也最 为丰 富 的一种 法律 方法 。 二 、 律 解 释 的 主 要 功 能 法法 律 解 释 使 制 定 法 的漏 洞 得 以弥 合 , 法律 的稳 定 性 、 整 性 使 完 得 以保 持 , 而 也 有 利 于 为 社 会 提 供 更 加 安 全 的 法律 。 进 当然 也 要认 识 到 , 法 过程 中 的法 律解 释 是 一 种 服从 法 律 的解 司 释 , 一 服 从 主要 体 现 在法 律 解 释 过程 中必 须 充 分 尊重 法律 文 本 含 这 义 的确定 性 和客 观 性 , 法律 解 释 中 的法 律 意 义 必 须 以 法 律文 本 的含 义为前提 , 治要求法 律解释必 须有 一定 的限度 , 对过度 解释 。 法 反 法 治 反 对过 度 解 释 , 现 在法 律 解 释 的姿 态 上 就 是 要 捍卫 司法 克 制 表 主 义 的 立场 。既 要 “ 释 ” 解 又要 有 “ 限度 ” 否则 将 出 现相 反 作用 。 , () 3 法律 解 释 为 法律 实践 提 供 理 解 、 明 和适 用 法 律 的 各 种 方 说() 1法律 解 释 有 助 于 明确 立 法 、 法 活 动 的 分 工 。从 司 法 与 立 司法 的关 系上 分 析 , 据 法 律 适 用 的 原 则 , 用 法 律 时 , 官 、 释 者 根 适 法 解 不 能 进 行任 意 选 择 。法 官 等 法律 人 只 能 是根 据 已公 布 的法 律 , 释 阐 规 范 的 意义 及 事 实 的法 律 意 义 , 官等 法 律 人 的 “ 动 ” 围 显然 是 法 活 范 在 成 文 法 内 。于 是立 法 者 就 成 了一 般 规 范 的创 立 者 , 法 官 等法 律 而人 就 成 了法 律 的 应 用者 , 法 与 司法 有 了 明显 的分 工 。但 这 里 的 问 立题还在于, 创设 规 范 与解 释 规 范 的 区分 , 能 在 大 体 上 区 别 立 法 与 只 司法 , 很 难 区分 司 法 与行 政 , 而 因为 二 者都 是 在 应 用法 律 。 也有 相 反 的 观 点 , 学者 认 为 : 司法 披 着 ‘ 释 ’ 有 “ 解 的外 衣 , 夺 篡 了立 法 的功 能 ” 。这 样 的 理 论 大 致 来 源 于 哲 学 解 释 学 的凡 有 理 解 就 有 不 同 。 同样 只 要 有 解 释 就 有 不 同 , 只要 有 解 释 就 有 或 多 或 少 的 曲解 了法 律 , 而 在很 大程 度上 “ 释 ” 是 在 立 法 。 因 解 也 上 述 观 点 虽 有 不 同但 有 这 样 的 共 识 : 法 是 立 法 , 法 是 司 立 司 法 , 此 分 工 不 同 而分 歧 在 于 司 法是 否应 该 径 直适 用 “ 律 ” 还 彼 法 , 是 可 以“ 解 ” “ 释 ” 后 适 用 法 律 , 者 说 是 在 多 大 的 范 围 内灵 理 、解 之 或 活 的适 用 法 律 。 立 法 向社 会 输 入 一 般 的 法 律 规 范 , 司 法 则 为 当 下 的 案 件 寻 而 找 规 范 。立 法 者 与 司 法 者 的 权 力 明 显 分 开 , 对 个 案 的规 范 不 单 针 纯 由一 般 规 范 的涵 盖 来 完 成 。但 是 , 司法 者 的 “ 法 ” 实 际 上 是 立 权 针 对 个 案 的“ 法 ” 不属 于 向社 会 输 入 法 律 规 则 式 的立 法 , 律 方 立 , 法 法 论 在 这 里 只是 为 立 法 与 司法 权 的详 细 划 分 提 供 了帮 助 。立 法 者 法 。从 应 用 层 面 上 分 析 , 律 解 释 的 实 用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法 律 解 释 法( ) 法 律 实 践 提 供 了 理 解 、 明 和 适 用 法 律 的 各 种 方 法 。从 修 学 为 说辞 学 角 度 讲 , 释 一 词 本 身 就 有 理 解 的 功 能 , 通 俗 点 , 释 就 是 解 说 解把 不 明 白 的说 明 白 了 。 法 律 解 释 本 身 就 是 一 个 法 律 理 解 的 过 程 , 任 何 法 律 解 释 方 而 法 目的都 在 于让 解 释 者 对 蕴 涵 法 律 意 义 的 文本 进 行 理 解 ( 怕 只 哪 是 一 个 初 步 或 浅 层 的理 解 或 解 读 ) 。比如 法 律 作 为人 们 的 行 为 规 范 , 要 求 人 的行 为 应 该 依 法 进 它行 , 种 判 决 、 定 都 应 有 法 律 上 的依 据 。但 以规 范 形 式 表 现 出来 各 裁 的 法 律 并 不 一 定 和 法 律 事 实 完 全 一 致 , 就 需 要 对 各 种 行 为 进 行 这 法 律 解 释 , 而 增 加 其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还有 , 律 规 范 对 概 念 作 为 从 法传 递 信 息 的工 具 , 求 具 有 非 常 高 的 概 括 性 。但 是 语 言 概 括 性 越 要 高 , 适 应 面 就 越 宽 , 其 不 周 延 性 和 模 糊 性 就 可 能 越 突 出 。解 决 其 但这 一 矛 盾 的方 法 不 能 是 制 定 包 罗万 象 、 用 于 每 一个 案 件 的 法 律 , 适 的任 务 是 向社 会 输 入 普 适 性 的法 律 , 司 法 者 的任 务 是 把 法 律 贯 而彻 到 司法 实 践 中去 , 个 案 找 出解 决 方 案 。 为 法 律 解 释最 重 要 的 主体 是 法 官 等法 律 人 , 以法 官 为 代 表 的法 律 而 必 须 是 加 强 法 律 解 释 的研 究 , 法 律 解 释 学 所 提 供 的 方 法 来 弥 用合 法 律 本 身 的不 足 。 法 律 解 释是 一 种 综 合思 维 方 式 , 在错 综 复 杂 的语 境 中进 行 价 是人 其 主 要工 作 是 司 法 , 把法 律 贯 彻 到 司法 活 动 中 。通 过 法 律解 释 即一值 判 断 和 意 义选 择 的 。虽 然 这其 中理 性 维不 可 缺少 , 是解 释 中 的 但3 6 — 经 验 色 彩很 浓 厚 。在 许 多 问题 上 充 斥 着 大 量 的 不 同理 解 。法 律 解 E ] 治斌 : 司 法过 程 中的 法律 方 法 1 题 》 载 葛洪 义 主编 , 2刘 《 7 " , 《法律 方 法 与 法 律 思 维 》 第 2辑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0 3年 版 . ( , 20 r ] 宝 乾 : 论 法律 解 释 的 目标 》《 律 方 法 》 20 3焦 《 ,法 ,0 5年 释 实 际上 是 要充 分挖 掘 法 律 的各 种 可 能 的意 义 , 向人 们展 示 法 律 的 丰富 内 涵 , 法 律 解 释方 法 解 决 不 了哪 一 种 含 义是 正 确 的 问 题 。 但 法 律 总 是 面 对 复 杂 世 界 的 , 复 杂 世 界 的 问题 要 害 在 于 复 杂 而 因素 是 无 法 完 全 甚 至 大 体 加 以预 测 的 , 害在 于信 息是 不 完 全 的 。 要 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 , 常是 在“ 着石 头过河” 时 摸 。正 因 为 法 律 解 r] 4 陈金 钊 : 法 律 方 法 论 的 意 义 》《法律 方 法 ( 4卷 ) ,05年 . 《 , 第 》20 []德】 德 士 :法理 学 》 丁 小春 、 越 译 , 律 出版 社 20 版 , 5【 魏 《 , 昊 法 03年 第 22页 . 9 释 充 分 挖 掘 了法 律 的 各 种 可 能 的 意 义 , 自然 为 法 律 解 释 者运 用 “ 简 约 的法 律 ” 对 复 杂 世 界 提 供 了各 种 可 能 的解 决 方 法 。 应 三、 总 结 r 陈金 钊 : 法 律 解 释 中 的 矛 盾 与 选 择 》《法 商 研 究 ) 04年 O . 6_ 《 , ) 0 2 2期 r ] 金 钊 : 法 律 解 释 学 简 论 》 《 学 论 坛 》 1期 ,00年 2月 2 7陈 《 ,法 第 20 0日. r ] 金 铡 : 追 问 法 律 方 法 论 学 科 的 意 义 》 《 学论 坛 》2 0 8陈 《 ,法 ,0 3年 . r 王 国 龙 : 法 治反 对 过 度 解 释 : 法 律 解 释 的 限 度 》 《 西 政 法 管 理 9l 《 论 ,广 干部 学 院学报 》 2 第 2卷 第 3期 ,0 7 5月 . 20 年 r0 何 礼 果 , 春 桃 , 文 龙 : 论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的 特 性 、 能 及 其 现 实 l] 尹 张 《 功综 上 所 述 , 律 解 释 的 功 能 主 要 是 : 助 于 明 确 立 法 、 法 活 法 有 司动 的分 工 ; 过 提 出 法 律 是 由 法 官 等 运 用 各 种 法 律 方 法 论 证 出 来 通 的 、无 缺 陷 的 ” 一 论 断 , 法 律 更 加 安 全 、 定 ; 应 用 层 面 上 , “ 这 使 稳 从 为法 律 实 践 提 供 了 理 解 、 明和 适 用 法 律 的各 种 方 法 。 说 【 考文 献】 参 意义 》《 南科技 大学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版) 第 2 ,西 哲 》 4卷 第 6期 ,0 7 2 0 年 I 2月 . I] 金 钊 :推 理 与 解 释 : 于 其 中 的 法律 思 维 》 《 法 论 坛 》 6期 , I陈 《 寓 ,政 第 20 0 5年 1 2月 . [ ] 金 钊 , 宝乾 : 国 法 律 方 法 论 研 究 学 术 报 告 》 《 东 大 学 学 报 1陈 焦 《中 ,山(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0 5年 第 O 期 . 哲 》20 l r 2 刘 星 : 法 律 为 何 简 约 , 为 简 约 》《 球 法 律 评 论 )0 5年 第 2期 . 1] 《 何 ,环 )0 2 ( 接第 3 上 5页 ) 来 的 负 面影 响 。再 者 , 只要 政 府 坚 持 该 由法 律 调 整 的经 济 、 会 关 社 系 由 法 律 调 整 , 而 久 之 在 民 众 中就 会 形 成 尊 重 法 律 遵 守 法 律 的 久 良好 氛 围 。最 后 , 设 一 个 廉 洁 高 效 的 执 法 体 系 和 农 村 的 法 律 咨 建 询 服 务 体 系 。 目前 , 众 遇 到 纠 纷 不 愿 意 找 法 院 的 ~ 个 重 要 原 因 群法 必 须 基 于 一 定 的 公 民权 利 意 识 的 提 高 。其 次 , 大 力 加 强 农 村 要 教 育 , 高 农 民科 学 文 化 素 质 。要 加 大 农 村 教 育 投 入 , 展 多 种 形 提 开 式 的 成 人 教 育 的 同 时 ,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 制 新 文 盲 也 遏产 生 。最后 , 意 培 养 农 民 的 现 代 化 综 合 素 质 。 农 民 法 律 意 识 的 注提 高 与 其 自身素 质 和社 会 环 境 都 有 直接 关 系 。在 推进 农 民 法 律 意 就 在 于 司法 系 统 办 案 周 期 太 长 , 讼 成本 高 , 时 很 多 乡 村 没 有 法 诉 同庭 , 民 要 到 县 城 打 官 司 很 不 方 便 。针 对 这 个 问题 我 们 一 方 面 要 农 加 强 对 司 法 系统 干 部 的 培训 , 一 方 面 在 农 村 多 设 简 易 法 庭 或 流 另 动 法 庭 , 法 律 服 务 送 到 群 众 的 家 门 口 , 定 让 群 众 感 到 打 官 司很 把 一识 现 代 化 进程 的 同 时 , 要 注 意 培 养 竞 争 意 识 、 场意 识 和 现 代 价 也 市 值 观 念 等 , 使 之 与 农 民现 代 法 律 意 识 的 培 养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并 ( ) 三 改善 法 治环 境 , 高 农 村 干 部 群 众 的 法 律 素 质 , 育 农 村 提 培方便很有效后 , 自觉 接 受 法 律 的裁 决 。 ( ) 革农 村 土 地 制 度 , 护农 民权 益 。农 民拥 有最 大 的 资产 五 改 维 是土地, 发展 农 村 经 济 离 不 开 土 地 。 因 此 , 循 序 渐 进 改 革 现 有 土 要法 治主 体 。首 先 , 明确 新 农 村 普 法 教 育 的 重 点 。 在 宣 传 宪 法 等 基 本 法 律 的前 提 下 , 把 事 关 农 民 切身 利 益 的 合 同法 、 地 承 包 法 等 要 土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摆 在 突 出 地 位 。要 针 对 发 展 农 村 经 济 、 现 农 村 实 社 会 和 谐 、 护 农 民利 益 的要 求 , 展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 护 稳 定 、 维 开 维 化 地 征用 制 度 ,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直 接 进 入 市 场 , 许 农 民分 享 土 地 增 让 允值 收益 。要 严格 界定 “ 共 利 益” 内涵 和 征 地 的 范 围 , 清 “ 共利 公 的 划 公 益” “ 与 国家 建设 ” 区 别 , 约政 府滥 用 征地 权 力 , 范 征 地 程序 , 的 制 规 改 革 征地 补 偿办 法 , 善 征地 补偿 标准 。只有使 农 民 的土 地权 益 得 到很 完解 矛 盾 纠 纷 、 护 合 法 权 益 等 方 面法 律 的宣 传 教 育 , 广 大 农 民 不 维 使 断 增 强 权利 义务 观念 和 民 主管 理 意识 。其 次 , 扩 大 普 法 宣 传 面 。 要 对 一 些 经 济 落后 的农 村 , 别 是 “ 、 、 、 ” 偏 远 地 区 , 及 特 老 少 边 穷 的 以 农 民居 住 分 散 , 通 不 便 , 息 闭塞 的地 区 , 大 普 法 宣 传 力 度 , 交 消 加 增 强 群 众 对涉 农 法 律 法 规 的 认 知 度 。此 外 , 新 普 法 宣 传 手 段 。避 创 免 对涉 农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 留 在 发 些 小 册 子 , 出 宣 传 车 , 写 停 出 编好 的保 障 , 才能 更好 更快 实 现农 村法 治 , 日建 设好 新农 村 。 早 ( ) 力发 展 乡镇 工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这 不 仅 具 有 经 济 战 略意 六 大义, 而且 从 社 会 学 和 犯 罪 学 角 度 来 看 , 是 有 效 保 证 社 会 安 定 , 也 稳 定转变社会结构 , 防违 法犯 罪的最重 要 、 根本 的措施 。同时 , 预 最 黑 板 报 , 挂 或 贴 贴 标 语 等 比较 单 一 、 械 、 板 的 宣 传 方 式 。要 悬 机 呆针 对 农 村 群 众 急 需 的 问题 , 取 贴 近 农 村 实 际 , 应 农 民 需 求 , 采 适 生 动 活 泼 , 入浅 出 , 俗 易 懂 , 活 多 样 的 普 法 形 式 。 比 如 可 利 用 深 通 灵为 紧跟 农 村 经 济 现代 化 建 设 的 步 伐 , 针 对 经 济信 息化 的 大 趋 势 , 要 加 强 农 村 信 息 工 作 的建 设 , 农 民对 市 场 了解 得 更 快 、 透 、 准 。 使 更 更 当 然 , 不 能 忽视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的 优 化 升 级 、 更 农业 内 部 产业 链 的 延 伸 与 发 展 等 相 关 环 节 的建 设 , 而 完 善 农 村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积 极 从 为 培 育 农 民法 律 意 识 创 造 良好 的 内 在 动 力 。最 后 , 强 城 市 城 区 对 加 流 动 人 员 的 管 理 。农 村 法 治 的实 现 与 农 民 的 生活 水 平 及 收 入 息 息 相 关 , 有 农 民 的物 质 生 活 不 断 提 高 , 们 的法 治 意 识 和依 法 办 事 只 他 的观 念 才 能 深入 人 心 , 国 的依 法 治 国才 能早 日实 现 。 我 【 考文 献】 参 各 种 场 所 、 体 和平 台 , 取戏 曲 品 、 艺 等农 民 喜 闻 乐 见 的形 媒 采 小 文 式 , 持“ 要 什 么 法 , 普 什 么法 ” 坚 需 就 的原 则 , 的放 矢 地 开 展 民 法 、 有 婚 姻 法 、 动 法 、 同 法 等 法 律 的 宣 传 , 群 众 直 接 受 益 。 让 群 众 劳 合 让 对 宣传 效 果 看 得 见 摸 得 着 , 留得 住 。 ( 加 强农 村 司 法建 设 , 四) 自上 而 下 , 各 级 党委 、 府 做 起 , 从 政 努 力 营造 一 个 尊 重 法律 , 自觉 维 护 法律 权 威 性 的 氛 围 。首 先 是 上 级 组 织 在 安 排 、 置工 作 任 务时 , 在 依 法 、 法 的 基础 上 进 行 , 何 布 要 守 任 “ 了 当地 的发 展 ” 是 “ 当 地 实 际 相 结 合 ” 变 通 都 是 不 可 行 为 或 与 的的 , 律 的规 则 性 决 定 了法 律 是 不 可 变 通 的 , 须 不 折 不 扣 地 执 法 必[] 1 苏力著 : 《法治及其 本 土资 源》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0 4年 3月修 , 20订 版. 行 。其 次 是 要 坚 持 把 用 法 律 来 规 范 或 调 整 的 矛 盾 交 由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量 减 少 行 政 手 段 毕 竟 容 易 带 上 临 时 性 、 面 性 、 向 性 而 带 尽 片 倾一L 3 泽渊 著 : 法治 国 家论 》 中国方 正 出版 社 ,0 1年 6月第 一版. 2卓 《 , 20 E3 建勇 , 洪: 对 于农村 法 治环境 现状 的思 考7 05年 1 3郭 刘 《 7 0 2 2月 中共 乌 鲁 木 齐 市 委 党 校 学报 . 3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