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与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与人民民主
刘玉栋 2111203176 控制工程一班
摘要:社会主义政治改革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发展人民民主。实现人民民主应首先完善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建设。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也需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关键词:政治体制改革,党内民主,党的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前言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已逾30年,作为改革总体战略的两大主体工程之一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毋庸讳言,成就的背后存在着日愈尖锐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与持续进行的经济改革及其辉煌成就相比,政治改革无论是从广度、深度还是力度、速度上都要大为逊色。政治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状况不仅直接制约了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和加剧了腐败行为。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因此,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大力发展民主,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目的和方向
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总方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绝不照抄西方的模式,绝不放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因此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下进行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的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2)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3)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
政治体制改革应大力发展人民民主,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其目的基本包括:
1)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使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和发展。
2)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制度,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为实现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今后的社会主义政治改革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总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如何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发展人民民主
面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我们必须抓住和利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改革开放,加鲁哀发展步伐。而这亟需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中有突破性进展。为此,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创新,为其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导。
当今政治改革中的关键在于如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有调动了人民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和发展。
(一)加强党的建设和完善党内民主
1)加强党的建设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只有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质才能保证我国国体的实现。当今我国生活最困难的是工人和农民,他们的利益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当今我国工农阶级在社会地位低下,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但至少对现有的理论和制度模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改变这一现状的方法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使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实现“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党扩大党员中工人和农民的比例,使中国共产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的政党,保证工农联盟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中面临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要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需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同时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合乎时代发展的潮流、顺应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始终发挥先锋米饭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善执政使命。
2) 完善党内民主
中国特殊的党政关系模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内民主建设在整个国家民主建设和政治改革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甚至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政治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曾有这样一个重要思想,就是“„„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在中国,由于“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因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首先要在党内造成,而后把这种风气扩大到全社会中去,“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何况,中国共产党已经深刻意识到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将发展党内民主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意味着全党对党内民主的重要性达成高度共识。以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不但能够触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引发政治体制的深刻变革,而且是党本身乐于接受的。党内民主先行一步,解决好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在党内积累有关民主意识的培养、民主制度的建构、民主行为的养成等经验,将对人民民主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总之,以发展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
但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党内民主并没有发挥推动国家民主的应有功能,特别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制约着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与民主政治建设。
首先,党内选举制度流于形式。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选举制度虽有所突破,如从举手表决改为投票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等。但党内选举仍存在严重缺陷。比如选举中的长官意识占重要作用;对差额选举的限制多;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模糊,多由上级党委任命产生。
其次,党代会权力流失,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产生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但实际上正好相反,一般是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领导政治局的工作,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又领导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而中央委员会的实际作用又远远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形成一个权力不断向上集中、向下辐射的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
第三,家长制盛行。各级党的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不受制约因而以家长自居的现象未根本上改变,家长式的人物在党内绝非另类,这导致权力对党的严重腐蚀以及削弱党与其基
本群众(广大普通党员) 的政治联系,降低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和号召力。
第四,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党的权力监督方式主要是党内监督,但权力过分集中的党的领导体制却削弱了党内监督功能。具体地说,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它的诞生到组织构成以至于投入实际运作,都必须赖于从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的势能作用,借助于人的自觉程度特别是党的领导层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虽然党的十二大确立了纪检机构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但纪委并不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党委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实践中,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而带动国家民主和政治改革的发展。
首先,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包括:逐步扩大差额选举制;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适当规定自下而上提名的比例,实行有特定比例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制定竞选规则、办法和程序,建立党内竞选制度。党的领导干部也实行类似公民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竞选。
其次,加强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作用。应切实落实党章制度,使党代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党代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为此,除了上面谈到的强化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功能外,还可以考虑恢复党代会年会制和常任制,减少代表的人数,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代表,使党代表的工作能够经常化;适当增加中央全会召开的次数;在党代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等等。
最后,强化党内监督。由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纪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同级党委具有平等的地位,其成员不宜相互兼任,以形成纪检机构和同级党委的张力。同时,在纪委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即地方各级纪委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均由中央或上级纪检机关管理。从而在体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系统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力制约作用。
(二)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不足,一方面,人大代表荣誉感有余而责任感不足,与人民特别是与其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缺乏经常、必要和主动的联系;人大代表选举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缺乏选民对被选举者了解知情的有效措施,选民参与选举的主动性、严肃性不够,不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表现出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冷漠;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行使经济、有效的监督;特别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度较低,迄今仅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在市、省和国家等三级都实行间接选举。这样就使得我国落后的民主选举实践与世界不断拓展的民主化浪潮形成强烈反差。鉴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文化和国民素质的提高,现阶段完全可以对省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即使不能在全国马上普遍推开,也应选择条件相对具备的直辖市和省份分批实施。同时,将竞争机制引人人大代表选举,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答问甚至辩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观点、见解和设想,使选民对候选人尽可能有广泛深人的了解,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选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另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并没有从一项宪法原则完全转变为一种制度实践。除立法权外,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人大对政府授权(即人大通过选举产生政府) 还存在着走过场、形式化现象,等等。而行政权对人大权的渗透、挤压和超越却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形式上居于人大之下实际上恰恰相反,这在中国是不争的事实。而加强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也成为党内党外的共识,成为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
另外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
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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