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研究
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研究 作者:黄灿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 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其能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研究目前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和特点以及不足,对提高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适当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制度 研究
一、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从1991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个是发展的初始阶段(1991-1993年)。1991年底,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鄂州市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序幕。在1992年4月至7月在武汉召开的卫生部、民政部会议上掀起了全国民政系统的“学习武汉、山东农村养老保险的热潮”以便进入另一个新的阶段。
二是要促进加快发展阶段(1994-1997年)。1995年8月26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临时措施”。到1997年年底,全省农业保险基金积累总额为5.2亿元,参保农民达355万人。
三是滞后阶段(1998—至今)。1998年后,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农民参保护的积极性下降,并自愿支付的成本越来越少,保险费用的获得更加困难。在此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民政部统筹规划,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步伐放缓。
四是要探索和创新阶段。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覆盖城乡居民,加快建立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老问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湖北省黄陂13个县(市,区)被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第一个地区。养老保险从城市向农村扩张,有利于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农村地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制保障影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已经实施很多年,但是由于各地模式太多、保险各部门分割不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存在利益分歧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立法仍然不是很完善并且呈碎片化状态,对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确定与健康运行而言,它起到的是消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与劳动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的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与发展并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形下,社会保险立法要形成高度共识非常难。
2、农民对新政策制度设计和参保兴趣不浓厚
国家新农保试点方案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然而在一些规定方面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引起的农民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有:一是缴费档次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并没有可靠的经济依据。在短期来看这一弹性政策是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举措,但是农村居民的小农意识浓厚,更注重眼前利益,考虑到自身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反而加大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的选择性,即使参保以后中途退保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二是农民对于个人账户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有很大的担心以及对新政策的不信任。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程度低下,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养儿防老观念浓厚,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是很强烈,再加上基层干部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仅仅停留在对上级的检查上,对政策的详细解读和宣传尚未展开在考虑参保问题上还是持怀疑态度,在对政策的内容理解上却是一知半解,影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推广。
3、基金筹资方式单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行,关键在于基金的筹集方面。社会养老能否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它的筹资机制是否稳定与健康,然而当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政府筹资问题上,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并未成立相关的制度保证;在农民筹资问题上,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展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依靠农民自愿缴费方式来实现筹资存在着不确定成分。”
4、基层经办机构管理服务亟需加强
经办服务机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重要基层机构,在某种程度上,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好坏直接可以影响到政策执行的力度,扎实做好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既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新农保试点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和基本保证。但是由于村级新农保代办员队伍极其不稳定,大量聘用人员同时避免不了带来培训难度加大、资金的安全性不能保证等问题。有些地方的村协办员在保费的收缴过程中,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现金来办理业务,为以后的基金安全埋下了隐患。由此可见,经办管理服务平台仍然不是很完善,需引起基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推进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和体制的限制条件,湖北省县域经济总体综合实力还比较弱,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湖北省实际的县域经济发展,在适当的条件下,需要建立新的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体系。经过认真研究学习,进行总结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下建议:
(一) 立法先行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显然比西方国家相对落后,并存在一些缺陷。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式步入正规化的轨道,就需要创建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必须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体,以立法的地方全国人大和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是更具法律约束力以及顺利实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以便实现既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意义。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互补充,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法律保障的有效实施。
(二)因地制宜
湖北省新型农业保险历时多年的试点探索,在去年年底,省委省政府部署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并提出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永续经营”的原则。湖北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较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湖北省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保证及时的条件下,适当做整体考虑,调整措施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政策,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人口分布、风俗文化、农村劳动力分布和当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需要开始一个新的不同的农业保险工作的能力。同时,湖北省进一步整合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情况,处理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现行政策,对分散的失地农民、计划生育家庭、村干部老年保障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其他福利的整合和抢救性质的养老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作为优先考虑的方式,其余方式为辅助预防性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健全新农保组织机构,加强新农保机构经办能力建设
国家出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和发展新的农业保险组织,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根据减员增效的原则,提高新农保经办机构效率,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合理制定机构和人员配备,并努力达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昆玲,于向阳.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2(5): 46-50.
[2]陈世金,李佳.山东省新农保实践分析[J],科技信息,2010(32):40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