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思考(转载) 09公管 吴昊娇 090107043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它利用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人肉搜索的发动和参与者各式各样,一些人肉搜索案件发生,其中有正义的也有不正义的,利弊参半。
一、人肉搜索有利有弊
利:可以维护正义良知的“道德审判”。“人肉搜索”最初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而存在, 但是更大规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 其本质是道德表达。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 有利于人们回避现实社会,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
“人肉搜索”所选择的对象, 几乎都是引起广大网友愤怒, 违背社会道德的事件或人物。在我国特殊的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 由网民们自行评判, 如果行使得当, 也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 道德只能靠自律和监督,在现实中效果较差。“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 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使社会更稳定。
弊:人肉搜索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暴政”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 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 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 他会收到网络上和现实的人身攻击和伤害。这种行为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 会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 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其过程中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朋友正常生活,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虽然人肉搜索的力量大,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它使得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从网络的信息反馈中得到互动,达到惩恶扬善的效果,是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但它更多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侵犯了隐私权,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很多网络信息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二、人肉搜索产生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中的许多明显违背普遍社会道德价值观的事件,却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
人肉搜索争论的核心焦点其实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可是具体由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很难界定。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
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首次对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怎么正确对待人肉搜索 有人提出,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侵犯隐私权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及其处罚标准;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的责任追究人问题。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而是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 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有待法律的规范。“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针对社会法制过程中产生的新兴事物“人肉搜索”,我们要加强正确对待,加强隐私权保护,使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杜绝“网络暴力”的现象产生,如此以来,方能保证网络的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
为了遏制网络侵权我国应进行相应的网络立法,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方式,在保证公民享有网络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保护一般网民的隐私。人肉搜索必须是基于“社会公益需求”的,而在对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上,如果是自己在网络上公开过的个人资料被人搜索到,就不算违法,但如果这些资料是发布在带有密码保护的领域中,被他人公开则构成侵犯隐私。还应提倡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有关网络侵权的相关法规,被网友称为最有力的“武器”。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网络民主与隐私权保护机制,除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外,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 在完善现有隐私立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应该建立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进行保护,应当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详细规定隐私权内容和范围、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法律责任主体、举证责任以及追究程序。为“人肉搜索”构建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得“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
界而过分侵犯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
(二) 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条款。《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很多问题需要在日后的法律实践和法理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三) 正确处理“人肉搜索”中的权利问题。公民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处理“人肉搜索”对象上应当充分考虑行业背景和身份,公共人物因其身份不同,他在享有身份带来的利益时,必然要将其生活的部分隐私权利让渡出来,为其承担一定风险,其隐私范围会小于普通人。比如公民的收入、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但在官员财产申报中,官员则不享有这项隐私权。而针对普通群体,虽然被搜索者违法以及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但只要符合隐私的特征,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当事人,就有权保有并要求他人不得侵害,而公众知情权则就必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才能受到保护。
(四) 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对人肉搜索作了笼统的规定,对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在人肉搜索中具体充当什么角色,主观意志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都无具体规定。由于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行为,通常较为复杂,又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在具体案件里应区分情况,划分不同主体对责任承担的大小。应对“人肉搜索”的发起人、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及网络交流平台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区别对待。
(五) 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就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对于“人肉搜索”而言,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不负责的言论,以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网络实名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实施,使之成为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网络权益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实行网络实名制还须进一步加快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进度,以防止个人所提供的实名信息遭到外泄,保证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六) 加强公共监督,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社会矛盾激化、官员腐败、严重违反法律社会道德等行为较多受到网友关注。由于传统的监督方面不
如网络监督的速度快、范围广,因而“人肉搜索”形成人人参与的范围,更让网民享受监督的乐趣。如何减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除了完善“人肉搜索”立法,我们还需加强公共监督,可以从让群众参与体制改革、公布官员收入,加强特邀监督员等方面入手,减少社会矛盾,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
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
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
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 ”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
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 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
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 “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