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02-04
起诉 7日内 不受理
(2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受理 立案
进入案前准备阶段(1、2、3、4、5、6)
开庭审理:开庭准备阶段(4 法庭调查 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
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 当庭宣判(10
日)
人发言或答辩 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定期宣判
(立即)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向受
诉法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可延长3个月。
不服裁定的10日内
原审法院
上诉 : 提起 不服判决的15日内 二审法院 (5日内)移交上诉状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至(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15日)内
提出答辩状 原审法院 (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至上诉人
(5日内)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资料齐全 5日内)立案
资料不全 2日内)通知一审法院 原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补全
开始审理
(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不服裁定的在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并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