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团委书记会议内容(3月14日)
分团委书记会议内容(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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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贸041班(一个党员,两个藏族,三个贫困)推荐 团市委学校部,本周四有活动
2. 周三晚6:30于8教310 杨苏讲座 邓研会、小康社会研究会会长及骨干+各学院16*6=96+50+指导员约200人
3. 20XX年素质拓展证书 华理3600册,每册4.5元,认证系统一套900元,共计人民币17100元
4. “成功职场”巡回讲 3月23日(浪潮集团)3月24日(飞利浦公司)晚6:00至8:00 500人以上 宣传 布置会场
5. 团员意识教育:高举团旗跟党走! 20XX年下至20XX年6月
6. 争红旗,创特色!20XX年以来已获特色称号且未曾获得过红旗的团组织
7.本周工作日程:
周一:下午2:00,分团委会
周二:中午12:15学代会预备会议,大礼堂;下午吴志晖考察场地
周三:杨苏讲座,晚6:30
周四:团市委学校部来访。2:00到校,2:15校团委工作汇报,3:30国贸041班团支部成员见面会。
周五:中邦足球俱乐部 xx、xx等 中午1小时(安排中)
下午3:00 学代会正式会议,代表2:30之前到大礼堂门口,举行“怀着感恩之心,奉献青春之爱,共建和谐班级,共创和谐校园,共享和谐社会签名仪式-学生工作部、校团委”
周六:日本武术团 团委负责宣传造势
8.团委四个书记每人定点联系一个学生团支部。
9.昂立励志班: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免费的考研辅导。
10.爱心服务月几个学院承办活动准备情况介绍。
11.会后,徐群、李永慧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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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工作主要围绕学代会开展:
1、分团委例会:
(1)发请柬
(2)介绍候选人情况
(3)会议要求通知
(4)安排信息学院写倡议书
2、与组织部协商,给参加周五高级党校学习的与会代表请假。
3、向团市委打报告,汇报学代会召开事宜。
4、周二预备会,周五正式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希望各位同仁多支持多配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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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九届“挑战杯”安排
(1)日程安排
3月11日之前,作品申报截止。
3月18日之前,按章程规定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
4月1日之前,聘请校内外专家,以送审的方式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
4月上旬,进入复赛的作品通过答辩确定名次。
4月20日前,本校优胜者完善作品,准备参加上海地区选拔赛及全国决赛。
(2)作品上交情况通报
2. 经校党委批准,“科技创新市长奖”、“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推荐情况如下
(1) “市长奖”我校推荐的人选是:
xx(生工学院辅导员、博士生)
陈 强(化工学院博士生)
(2) “上海十大杰出青年”我校推荐的人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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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造发明“三枪杯”
作品申报情况目前化工学院最好,请各学院进一步发动,具体要求可见团委网站。有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考虑。
申报截止时间:3月31日。
4. 杨苏讲座
时间:周三晚6:30
地点:8教310
参与对象:校邓研会、小康社会研究会骨干成员,学院邓研会骨干成员,入党积极分子(注:各学院到场人数不少于6人)
5. 社会实践基地统计
实践基地要求:
(1) 已签署共建协议或有类似合约;
(2) 有固定活动内容;
(3) 基地在场地、人员、指导教师等方面予以支持配合的;
(4) 包括校级和各院系成立的基地;
(5) 可以是在暑假、寒假、日常各种形式的实践服务活动基地。
有意向申报的可填写《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见附件一),在填表的基础上,另附一份具体活动开展情况介绍。3月31日前报给xx。
6. 上海市社团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见附件)修订版征求基层意见,请各位看完以后把意见或建议于3月17日前反馈到[email protected]。
7. 《华东理工大学社团发展报告》
现在拟定分为三个部分:总体报告、专题报告、社团志。
总体报告:对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进行总体回顾,并对其现状作出剖析,进一步明确社团发展方向。
专题报告:针对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社团财务、社团人员培训等若干专题展开调查研究,以利于促进下一阶段工作。
社团志:对每个社团成立、发展、壮大的过程和其中的重大事件、重大荣誉等进行总结和回顾。
有意参与各项课题研究,或者有意独立承担专题报告的学院请于3月16日(本周三)之前与xx联系。
8. 中邦足球队球迷签名会
xx、xx行拟率xx、张效瑞等中邦足球队队员到我校与球迷见面,举办签名会。本次活动仅在两所高校举办,浦东是海事大学,浦西在我校。
暂定时间:周五中午12:30,地点:五舍前人工足球场
请暂时不要通知,确定下来后会张贴海报。欢迎大家亲自参与!
附件一:《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
上海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
学校(团委盖章)
基地名称 (学校/院系基地)
基地地点 成立时间
共建双方
主要活动
开展情况
注:请在“基地名称”一栏后标明是学校或院系基地
附件二:
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上海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高校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三)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对校内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高校学生社团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网络社团、综合类等七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委托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
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俱乐部”、“嘉年华”等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无社团指导教师的。
第十七条:社团数量较多的高校可成立社团联合会,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须由学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指导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由登记管理部门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活动协议。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全体社团成员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在校园外开展活动以及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网络社团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进行跨校活动,必须经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可以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学生社团党团组织的建立必须经过学校党委的批准,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并进行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经学校外事处或外国学者留学生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向学校外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发展的政治方向、专业方向进行正确地引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团指导教师统一聘请,建立完备的指导教师聘任、考核、奖励制度,并创造条件,提高社团指导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高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三十五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九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社团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两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上海高校创明星社团”;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次调整率在20%左右。
第四十九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将设立上海高校社团活动基金,对“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五十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的评选细则在《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自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
未予有效制止的;
(四)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六)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七)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修订本单位的《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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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团委第一期工作简报已于本月10日编订成册纷发给校领导、校办、党办、各分团委书记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内容以学院动态为主,以学雷锋活动主题,报道了9个学院的活动。以后望各学院配合校团委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加强学院活动热点、重点的信息反馈,我们将筛选出优秀的活动编辑工作简报。信息反馈发送邮箱的时间务必于每周日中午前完成。
2. 本周黑板报的宣传主题为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时间:3月14日-3月20日,评选时间为3月21日。鉴于以往板报宣传质量不高的问题请各学院在出版人员方面做以调整,以班级为单位轮流出版,由校团委统一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