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调整综合单价频出谬论
09-24
清单调整综合单价频出谬论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只能够重组和借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对工程量清单偏差做了可以调整的说明,这实际上是对清单计价理论基础的一个颠覆,把本来就不健全的中国造价理论体系,一次又一次地扯个支离破碎。为了证明清单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专家、学者们选择编制了三个公式:
公式一: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做调整;
这里先解释一下公式的内容组成:
标底价:这个标底价不是招标控制总造价,而是招标控制的清单综合单价;
(1+15%)和(1-15%):清单工程量增减15%的意思; 投标价:指投标方第一次的报送单价;
(1- 报价下浮率):约等于中标方的合同综合单价,这里为什么用约等于,合同这么严谨的经济文件为什么会出现约等于,下面进行分析。
公式二:投标价>标底价*(1+15%)时,工程量增加15%以上,则综合单价降低,降低的标准按标底价*(1+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综合单价;
出来一个问题:工程量增加15%以上,则综合单价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