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遵守职业道德终稿
律师如何遵守职业道德
原定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因上诉人一方在法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而被宣布延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确定。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数次更换辩护律师的举动也引起了律师执业同行对这一案件的高度关注。这个案件在中国律师执业伦理发展史上应该起到非常独特的作用,引发我们对律师执业伦理的广泛思考。
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群体,但在法律职业伦理组成中,律师师职业处于各种矛盾的漩涡中;作为法官的要求是中立、独立、公正,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检察官有客观义务,是法律的代表,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但律师处于各种各样的矛盾漩涡中,所以相对来说在整个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伦理最重要、最复杂、最受关注的。律师职业伦理最受关注,刑事辩护律师的伦理更受关注,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罪与罚、罪与非罪都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尊严、财产乃至于生命。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对比更加强烈、更加受到关注。 律师是什么,从中国的《律师法》来看,结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对律师角色做了重要界定: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员,三是对社会正义、社会公正有特殊职责的公民。律师
角色如此重要就决定律师律师应更加注重强职业道德修养。这就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做到:
一、对同行尊重互助、公平竞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正确认识与理解法律规范,尊重事实,依法服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对同行应当尊重,不得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和标榜自己、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更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律师的威望和名誉。同业互助,要求接受共同代理的律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服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互相明确分工和责任,彼此合作,协同办理好法律事务;律师之间应增加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共享,互通有无,而不应搞封闭、垄断,倡导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促进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坚决反对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
二、律师在办案时应严格遵守诉讼活动中的纪律,注意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善于运用一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案件承办人进行“证据不足,礼物送够”的交易。第二,律师办案前后,不得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利用关系办案。第三,律师不得作伪证,亦不利用他人作伪证。第四,律师应当遵守庭审规定,尊重法官和仲裁员。第五,律师不得带被拘押人的亲属等会见被拘押人,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其传递物品、信件或信息。上述纪律有利于确立律师的职业形象并使律
师行业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如果律师见利忘义,认为打官司就是打钱,就是钱权交易,以非法手段影响司法活动,不仅践踏法律,最终必然导致司法腐败和损害律师的社会形象。
三、正确处理好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不得利用执业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如不得与当事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出售给自己或亲友;律师不得为收案而作虚假承诺,如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否认有罪指控,或是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就不能随意说无罪或有罪,更不能承诺法院将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判决;律师不为非法的、不道德的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非为紧急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擅自转委托;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约定的利益;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活动;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自立案以来,一直处于社会和舆论媒体的广泛监督之下,作为李某某的几任辩护律师,一方面要承受来自案件本身的压力,另一方面还要面临来自外部的道德舆论审判,个中滋味已经远远超越寻常强奸案件可比,这一案件的背后,是一场法律伦理,即公平与正义与舆论监督的较量。律师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参
与人,其职业素养与职业伦理尤为重要。坚守法律底线,遵守办案规定,坚决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敏于言而讷于行,戒除浮躁功利的思想,秉承一颗法律人的公平正义之心,是本案律师辩护的应有之意,也是体现律师执业伦理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