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
法律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际条约的效力优于国内法律,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约除外。宪法不是部门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力效力的分类: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也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类: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煤矿安全法所确认的人们在与煤矿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煤矿安全关系的内容: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我国安全生产法中最高。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在法治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使用范围:1.时间适用2.空间适用(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领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3.主体和行为的适用(除了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食品安全等)。4.排除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同样适用于“三资”企业。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其执行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核心)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规定: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于员工宿舍保持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从业人员的权利: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建议权2.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和撤离权5.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30)、重大事故(10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时限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中介组织机构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以上的,并处5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10.1施行。
矿产资源: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成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禁采区: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历史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的矿产资源。
煤炭法立法宗旨: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发展。1996.12.1施行。
环境保护设施四同时: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环境质量粉尘作业地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放射性物质作业地点,每月三次;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氧气不低于20%。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矿山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实的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重大死亡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调查处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1月1施行。《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施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禁止使用童工原则: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劳动合同具有要式合同、有产合同的特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工作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
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期限为1---3年。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社会保险制度: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八: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擦觉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业危害分类:1.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强度与作业者生理状态不适应;个别器官过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使用不符合人机要求的工具。2.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劳动者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突发事件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的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安全色):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煤矿安全监察设置的职能: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只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
安全监察工作方式:视时监察、重点监察、一般监察、特殊监察。
安全监察“四步法”:捕捉信息、甄别信息、处理信息。
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
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保障相对人权力原则4.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
煤矿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拘留、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出发不停止执行原则2.罚缴分离原则。
“三证一照”: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项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不能申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情形:1.国家机关作出的抽象煤矿安全行政行为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行政行为。
煤矿安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一二级,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三四级由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证书的有效期: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6年,每2年复审一次。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通知》: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及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煤与瓦斯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工作面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
对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的要求: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2.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只见串联通风3.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及矿井总回风等巷道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4.突出区、突出威胁区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5.严禁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6.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7.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加强维修,确保畅通9.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