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析"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金"
概析“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金”
面对日趋上涨的住院医疗费用,为了最大限度的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现就该项福利政策作简要概析:
一、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以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于受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的限制,当前仅只能是云南户籍的员工可参与)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工均不需做体检,包括正在生病住院的职工。
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期进行,起止时间全省统一,中途不接受新的申请,每期互助期限为一年。每期互助金的交费标准由云南省总工会所设的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提出建议,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职工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当前执行72元/人/期)。互助金一经交纳,不予退还。期满后如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予办理。,
三、医疗互助金的移转和续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员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变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需同时也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30日内分别通知各所属辖区总工会内设办事机构,由职能办事机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四、职工医疗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由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到所属总工会内设的职能办事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2)《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4)辖区总工会职能办事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补助申请必须在当期活动结束后8个月内到所属总工会职能办事机构办理,无论何种原因,逾期均概不给予办理。
互助期限内的补助金,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现行的补助标准为: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职工住院自付金额补助比例具体执行标准为:
①超过8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0 %;
②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60%;
③超过100,000元至150,000的部分 80%;
计算公式:(1)补助基数=个人自付总额-全自费费用;
(2)个人自付总额=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病医疗统筹支付;
实例说明:某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447,957.96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和大病医疗统筹支付224,585.43元,职工个人支付223,372.53元,全自费为0元。按照补助计算办法,该职工获得补助金96,760元。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⑴补助基数 =(447957.96-224585.43)-0=223372.53-0=223372.53(元)
⑵补助金的计算为:①(10000-800)×30%=2760(元)
②(100000-10000)×60%=54000(元)
③(150000-100000)×80%=40000(元)
补助金合计:2760+54000+40000=96760(元)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时,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再次申请时,不再扣减800元补助起点,即一个活动期限内只在第一次补助申请时扣减800元补助起点。
五、医疗互助金不予补助的项目:(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
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等;(4)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5)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