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运工程交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水运工程交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质监站(局)、沿海各水运质监站: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测量质量验收管理,根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规范我省水运工程交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基本要求
测量复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施工、监理以外的第三方)具体负责实施。
二、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一)防波堤与护岸工程
1.轴线位置、拐弯点位置;
2.长度;
3.竣工断面(断面图中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控制参数)。
(二)重力式、高桩、板桩码头工程
1.码头前沿线位置、前沿顶面标高;
2.码头、引桥及引堤的长度、宽度、顶面坡度;
3.装卸设备轨道中心线、轨距、轨顶标高;
4.系船柱平面位置、底盘顶标高;
5.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三)斜坡码头、浮码头工程
1.纵轴线位置;
2.码头长度、宽度;
3.坡线位置、坡面标高;
4.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四)岸壁工程
1.岸壁前沿线位置、前沿顶面标高;
2.岸壁长度、宽度、顶面坡度;
3.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五)吹填、回填工程
1.平面位置;
2.顶面标高;
3.宽度、长度;
4.永久性围堤(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六)道路堆场工程
1.道路中线位置;
2.堆场平面位置;
3.顶面标高、顶面坡度;
4.宽度、长度。
(七)疏浚工程(含炸礁)
1.航道疏浚
(1)中心线位置、弯曲半径;
(2)中部水域、边缘水域水深;
(3)竣工断面(断面图中应包含原泥面、设计断面、计算断面、实挖断面)。
2.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连接水域疏浚
(1)平面尺寸、位置;
(2)水深;
(3)竣工断面(断面图中应包含原泥面、设计断面、计算断面、实挖断面)。
(八)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
1.船坞、船台总中轴线位置、总长度;
2.船坞坞口、坞室宽度,坞墙顶、坞底板、坞门槛标高;
3.坞口前沿线位置,坞口前30米范围内水深(参照“前沿停泊水域”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4.船台、防水闸门宽度,船台面、防水闸门门槛标高;
5.滑道中轴线位置、长度、宽度、标高(陆上和水下);
6.半坞式船台坞体部分参照船坞部分的要求。
(九)航道整治工程
1.堤坝、护岸的轴线位置、顶面高程、竣工断面(断面图中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
2.疏浚工程(参照“航道疏浚”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三、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一)防波堤与护岸工程
1.轴线位置、拐弯点位置;
2.竣工断面(断面图中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控制参数)。
(二)重力式、高桩、板桩码头工程
1.码头前沿线位置、前沿顶面标高;
2.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三)斜坡码头、浮码头工程
1.纵轴线位置;
2.坡线位置、坡面标高;
3.驳岸(参照“航道疏浚”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四)岸壁工程
1.岸壁前沿线位置、前沿顶面标高;
2.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五)吹填、回填工程
1.顶面标高;
2.永久性围堤(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六)道路堆场工程
1.顶面标高、顶面坡度;
(七)疏浚工程(含炸礁)
1.航道疏浚
(1)中心线位置、弯曲半径;
(2)中部水域、边缘水域水深。
2.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连接水域疏浚
(1)平面尺寸、位置;
(2)水深。
(八)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
1.坞墙顶、坞底板、坞门槛标高;
2.坞口前沿线位置,坞口前30米范围内水深(参照“前沿停泊水域”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船台面、防水闸门门槛标高;
4.滑道标高(陆上和水下);
5.半坞式船台坞体部分参照船坞部分的要求。
(九)航道整治工程
1.堤坝、护岸的轴线位置、顶面高程、竣工断面(断面图中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
2.疏浚工程(参照“航道疏浚”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四、测量复核的实施
(一)交工测量复核可分阶段或按单位工程委托实施,并应在交工预验收前2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复核应在竣工初步验收前2个月内完成。
(二)测量复核应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后)为依据,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要求,对完工的水运工程实施测量。测量复核的精度和方法、成果报告编制、制图等应符合《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2012)、《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2008)和施工图设计有关要求。
(三)测量复核结论应明确。测量单位应对测量复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测量复核结果负责。
(四)交工测量复核结果应作为工程交工预验收和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竣工测量复核结果应作为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和质量核定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