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章程修改说明
关于《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各位委员:
我受第三届委员会筹备组的委托,对《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章程》修改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原因和过程
现行《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县消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县消委成立以来消费维权工作的基础上,结合xx实际,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于2002年10月16日由县消委第二届一次委员会通过的。
在过去七年中,县消委第二届委员会通过的章程,为规范和指导消费发展,推动全县消费维权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费维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二届一次委员会通过的《章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进一步提升县消委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章程》和县消委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现行《章程》作适当修改。
这次修改《章程》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和政府对消委组
织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消委组织消费维权工作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县消委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方式,把党的十七大确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体现在章程中;既从实际出发,保持章程的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消委事业的发展,对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县消委秘书处对《章程》修改工作十分重视。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经县消委第二届委员会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第三届一次委员会筹备组专门成立了《章程》修改小组。《章程》修改小组多次召开专题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同时,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草拟出《章程》修改草案。《章程》的修改,必将有利于县消委更好地履行职能,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依靠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县消委的性质和宗旨、基本原则、履行义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等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县消委的性质和宗旨
县消委是由县政府批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体现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意志。为进一步明确本会性质,《章程》第一
条:“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由县政府批准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县性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的体现时代要求和形势需要,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章程》第三条规定:“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了县消委的基本原则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消委组织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章程》第四条规定:“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同时,为进一步突出消委组织依法维权的工作原则,在第四条中还规定了:“坚持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和《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
务主管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消委的关系。
(三)、进一步明确了县消委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章程》第八条明确了xx县消费者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
(四)、进一步明确了县消委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县消委的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在《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就有关委员会负责人的内容规定如下: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由本会聘请。会长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名,副会长由本会推荐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和免去。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名,在相关职能部门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兼职副秘书长由本会推荐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和免去。会长、副会长的任职年龄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行驶职权。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进一步明确了县消委的经费来源
县消委是县政府批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消费维权法定职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且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
安排”。为确保县消委的公信力,进一步明确县消委的经费来源,根据上述规定,在《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xx县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县财政专项安排,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捐赠。“为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制度等内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