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购销合同
碎石购销合同
买方:中交四航局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海南上智投资有限公司(什运宏兴石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海南省琼中至乐东高速公路A5合同段
为了生产的需要,本着互惠互利互信友好合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提供碎石,用于甲方预拌混凝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各签订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唯一碎石供货单位,所供的碎石规格、价格为:
二、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的碎石满足甲方生产要求。
2、交货期限: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划,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符合要求的碎石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海南省琼中至乐东高速公路A5合同段搅拌站,以满足甲方混凝土生产需要。
3、交货方式:事先经甲方质量甲方试验室检测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将碎石运送到甲方碎石堆场储备或料仓使用。
三、质量指标要求
石料来源应经甲方技术部门确认,符合甲方生产要求。
四、计量及验收方式
1、计量:碎石进厂后,经双方同意,以过磅形式计量结算。
2、验收方式:乙方将石料运至甲方堆场,由甲方质检部门及材料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格。
五、结算、付款及调价方式
(一)结算方式
1、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预付人民币壹佰万元碎石订金给乙方,供货按月结算,以日历自然天数为结算期,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甲方根据双方签认的验收单编制上月的结算单。
2、乙方在提供财务要求的税务统一发票后,次月10日前甲方付清前个月石料款的85%,剩下15%下月结算时一同结清,以此类推。工程完工后,甲方按计量额,次月25日前付清所有供料款。乙方提供的发票应当是与合同相符的税务发票,并指定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1、如甲方延误支付货款超过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并可要求甲方每推迟一天按照货款的10/00/天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付款延误造成乙方停止供货,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付款手续,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同时甲方不得另行寻找供货商送货;如果甲方另行选择其他碎石货应商供货的,必须先把乙方货款付清,方可与其他供货商达成供货协议开始送货。
3、乙方不得提供与甲方施工生产不相符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碎石,甲方要用的碎石,乙方必须严格按配合比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收货并使用的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不得再与他人签订相关的石料购销合同,乙方为甲方唯一石料供应商。甲方如有违约应承担乙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5、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另行加工其他规格的碎石,乙方要根据其实际需求下订单,如甲方要求乙方生产出来的碎石,超过甲方的实际使用量剩余的碎石,甲方支付剩余碎石款项。甲方不需要再加工其他型号、规格碎石,甲方要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甲方也承担支付相应款项的责任。
七、除了对方违约以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出终止本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乙方的全部货款付清。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
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此导致诉讼对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账 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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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