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政治制度比较
《中外政治制度比较》参考资料
一、 名词解释
1、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百度百科)
违宪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或称合宪性审查,是指基于权力制衡原则,由释宪机关判断命令、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对于个人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传统司法权,而违宪审查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普遍发展起来的维护宪法机制。(维基百科)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对违反宪法或破坏宪法原则的法律、法令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裁定。
1、违宪审查方式
(1)具体的违宪审查
(2)抽象的违宪审查
(3)由“宪法诉讼”引起的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2、违宪制裁方式
撤销违宪法律、法令或宣布其无效,这是违宪制裁最基本的方式。 (老师课件)
2、 普选制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公民普遍参加国家代表机关选举的制度,就是普选制。在选举中,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由选民选出代表,选举人或代表团,尔后由他们去投票选出国家权利机关代表。广大选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百度百科) 普选制: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3、 比例代表制
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按比例分配议席的一种当选制度。是各政党所得议席与其所得的票数成正比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该制度按照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有利小党发展而且比较客观反映政治
组织的实力,但同时容易滋生激进情绪。(百度百科)
比例代表制是指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其候选人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
与多数代表制相比,比例代表制相对能够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志,比较公正,但也存在难以去除的缺陷:它会导致多党派的出现,是政治不稳定的诱因;它会导致一轮复一轮的联合政府,这种联合政府只是各党派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并非是选民选的结果;这些联合政府很可能不断组成又不断解散,导致不稳定的政府。另外,比例代表制还有一个缺点就是在实际运用中计算困难,程序复杂。(老师课件)
4、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的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合法方式。政党制度是政党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老师课件)
政党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在一个国家中,政党制度是存在于市民社会的若干政党组成的整体,其特征在于该国政党的性质与数目。一般受到该国法律规定或长期政治实践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结构模式。通常情况下,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政、参政的方式和党际关系。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生活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与其他政党的相互关系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是由该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首先,它取决于国内各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力量的对比,以及各政党的状况。其次,它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直接相关。再次,各国的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起着促成和巩固作用。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政党制度也有不同的类型,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两大基本类型。(百度百科)
5、 政党政治
通常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广义包括各国政党为实现其政纲和主张而展开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主要表现在 3个方面:①政党以各种方式参与政治活动,就国内外重大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影响。②政党争取成为执政党,然后通过领导和掌握国家政权来贯彻实现党的政纲和政策,使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集团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这是政党政治
的核心。③政党处理和协调与国家以及与其他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百度百科)
所谓政党政治,从狭义上讲,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通过政党来行使。从广义上理解,则是指政党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并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和国家事务及其体制的运行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现象。它的基本内涵表现为:
一是政党以各种形式参与政治活动,就国内政治问题发表见解和政策主张,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施加影响。
二是政党争取执掌国家政权,以贯彻和实现本党的纲领和政策,使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三是政党协调和处理自己与国家及其他政党,社会团体及群众之间的关系。政党领导和掌握国家政权是政党政治的核心。(老师课件)
6、 不信任投票制度
西方议会制国家中,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百度百科)
7、 弹劾权
弹劾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吏违法犯罪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手段。实行这种手段是资产阶级控制官吏、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也是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派系倾轧的一种反映。
1、分类
国弹劾的分类如下:(1)从是否给予被弹劾官员以刑罚,即弹劾是否具有刑事审判性质划分,具有刑审性质的英国弹劾和仅仅是罢免官员的美国弹劾;(2)从弹劾的对象和范围划分,有比较广泛的涉及行政官员的弹劾和仅仅局限于对总统的弹劾。(老师课件)
弹劾(Impeachment),凡对行政或司法官员有失职或违法行为所提出的处分与惩戒的请求叫做弹劾,这种权利叫弹劾权。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此权多属于议会,而在我国现行制度,则属于检察院。(百度百科)
弹劾:议会对非由议会产生,不对议会负政治责任的高官,以违反法律或严重失职为由,进行的控告和制裁
8、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君主立宪制限制了古代的帝王独裁,变成了“王在议会,王在法下。”的主流观点。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指在宪政体制下由一个世袭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元首的政体。限制王权的传统。广义上的君主
立宪制分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这个更常被称为立宪君主制)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
君主立宪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世界上大都为后者,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1]
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英国的《权利法案》就属于典型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西班牙、卢森堡、瑞典、泰国、日本、柬埔寨等。
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主义国家以世袭的君主(国王、大公、苏丹、天皇、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君主权力按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的产生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互相妥协的结果,君主立宪制在当代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形式。(百度百科)
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象征天皇制则是日本特有。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维基)
君主制作为一种政体,是指以君主(国家或皇帝)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传统的欧洲君主只有两种主要类型:贵族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随着分权系统的兴起和议会地位的提高,君主制逐渐演变为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两种形式(老师课件)
9、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即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简称二元君主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者妥协的产物。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共同组成了“君主立宪制”。 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
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百度百科)
二元君主制是君主立宪制的一种形式,在这种政治体系下,尽管也有宪法和议会,但世袭君主仍掌握实权,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政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利的中心,拥有否决议会议案和任命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权利(文库)
二元君主制是指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议会和君主共同掌握国家权力,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拥有全部执行权,政府对君主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宪法由君主钦定,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君主的权利受到宪法的限制。议会只对君主起到制约作用,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维基)
二、思考题
一、阐述当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是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1.概念
主权:一个统治体系中最高的政治决定权;主权具有永恒性、独立性、终极性的特征。“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是针对中世纪后期盛行欧洲的“主权在君”的理论提出的。
2.发展历程
(1)君主主权论:马基雅维利、布丹、霍布斯
(2)议会主权论:洛克
(3)人民主权论:卢梭
3.“直接民主”的形式
(1)公民选举 (2)公民创议 (3)公民投票 (4)公民复决
4.“主权在民”原则的政治意义
(1)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奠定了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基础
(3)对当代西方政治学说的影响
(二)”尊重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的保护。
就人权与公民权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1)自然权利理论
(2)天赋人权
(3)人权运动发展的特点
第一,各新型国家开始关注本国民主和人权发展问题,在宪法中扩充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第二,人权内容不断扩大,从原来的基本权利概念扩展到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
2、人权与公民权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3、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
1.财产权:指公民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收益及所得享有的支配、处置的权利。
2.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3.自由权:分为人身自由、迁徙自由、精神自由三方面。
4.受益权:指公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国家采取某种措施,使之在经济、文化、社会服务、司法等方面获得自由,或使其自由得到帮助。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
5.参政权: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立法创制权、罢免权、全民公决权
4、局限性
(三)法治主义原则
1、历史考察
1.亚里士多德对“人治”“法治”的论述
2.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3.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
4.潘恩建立法治政府论述
政府必须以人的权力为基础而建立
政府的权力必须以宪法加以规范
2、内容
(1)实施法治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法律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2)国家权力机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确认违法者要依法定罪,依法量刑,依法执行。
(3)司法独立。
3.法治主义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
第二,法治必须限制政府权力。
第三,法治必须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法治必须坚持司法独立。
4.法治主义原则确立的意义
(1)极大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发展
(2)重新构建了社会道德体系
(3)规范政府政治行为
(4)法治之中包含德治
(四)分权与制衡原则
1.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
2.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3.孟德斯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4.分权制衡理论的实践
(1)美国联邦政府,基于“三权分立”的理论而建立
(2)英国通过议会中的反对党体现国家权力制衡的关系
(3)法国政体表现出行政权优先的特点
(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1.基本含义
①拥有私有财产是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
②根据自然权利以及通过自然人之间的契约结成的政治社会中的法律,政府、社团和个人不可侵犯私人财产。
③政府在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的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保证之,即不同意不纳税或先同意后纳税;人民是决定并管理税收的主权者,并通过民主的代表制度行使这种主权,政府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人民有权推翻侵犯私有财产的政府。
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的确立
⑴宪法上的确立。英国的宪法文件和法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先同意后纳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国民法典》则以民法的形式重申了这一原则。美国人权的核心是私有财产权。1776年6月12日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产生的具有宪法意义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祛夺或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后来的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维护了这一原则。 ⑵政治制度上的确立。首先是剥夺专制权。康芒斯说:“只要统治者对臣民的生命
财产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不可侵犯的财产权”。所以,英国革命剥夺了国王的专制权,这就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法国革命也剥夺了专制王权。其次是纳税人代表掌握立法权,代议制是建立在纳税人基础之上的。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纳税人先同意后纳税,以及政府不能非法侵犯纳税人财产这类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其三,国家以私有财产为的基础,因此,任何政府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政府对财产的任何侵犯,就给予人民以推翻它的理由。
⑶在理论上的确立。英国革命前夕和期间,包括议会成员在内的许多人发表了大量关于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不经纳税人同意就不能征税、国王无权非法勒索臣民财产,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等言论。革命结束后,洛克最终从理论上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洛克认为,对财产的私有权产生于劳动,享有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通过契约而组成政治社会,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因此,任何政府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政府对财产的任何侵犯,就给予人民以推翻它的理由。人民是决定并管理税收的主权者,并通过民主的代表制度行使这种主权。
二、论述当代国家宪法的几种主要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的根本意义在于确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并使之得到有效地实施。
(一)宪法的修改制度
1、修改宪法的方式
据各国宪法规定,拥有修宪的提案权者,有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有提案权;
(2)国家行政机关有提案权;
(3)国家特设机构有提案权;
(4)立法机关及选民团体,联邦成员及其他有关机关共同行使提案权;
(5)公民有权提出修宪协议。
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是修改宪法的第一步程序,第二步程序就是修改宪法,据各国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构有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有权修宪
(2)专门特设机构有权修宪
(3)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选民团体,联邦议员等共同行使修宪权,但宪法修改权须交公民复决
(4)由行政机关行使修宪权
修改宪法之后,需要公布宪法修正案,一般说来,由国家元首公布之。 2 对修改宪法的限制
(1)对修改宪法原则的限制 (2)对修宪时间的具体限制 (3)对全面修改宪法的限制
(二)宪法的解释制度
宪法解释就是阐明宪法的含义,对宪法原则及其条款内容、意义及界限作出说明,从而保证宪法的实施。一般说来,遇到以下情况,通常需对宪法作出解释:
1、实施宪法和运用宪法解决具体问题
2、具体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
3、宪法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新情况
4、宪法中可能存在含糊、费解、规定不明确的词句
由此可见,宪法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补充和修改宪法。从各国情况上看,宪法解释权的归属有所不同,按照掌握解释宪法权力的主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立法机关解释。 2、司法机关解释。 3、专门机关解释。
(三)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对违反宪法或破坏宪法原则的法律、法令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裁定。
1、违宪审查方式
(1)具体的违宪审查 (2)抽象的违宪审查 (3)由“宪法诉讼”引起的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2、违宪制裁方式
撤销违宪法律、法令或宣布其无效,这是违宪制裁最基本的方式。
三、阐述西方国家选举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主要过程。
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选制形成和演变过程来看,其确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大体上从严格限制选举权,逐步放宽选举权,形式上确立普选权三个发展阶段。其发展一般规律是:
第一,从限选到普选。
第二,从不平等选举到平等选举。
第三,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
第四,由公开投票到秘密投票。
第五,从强制投票到自由投票。
总之,选举制经历了从限选制到普选、从不平等到平等、从公开到秘密、从间接到直接的艰难历程,它是和西方民主制的发展相伴而随的,标明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轨迹。
四、论述我国与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差异。
因我国与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差异性,我国的选举制度更能够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而资本主义制度则很难做到这一点。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选举制度更是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等特点和优点。 我国与西方国家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方面的不同点做比较分析: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所有选民按法律规定,都能不受限制地参加选举。
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能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3、选举权的秘密原则
选举权的秘密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原则,即选民秘密地填写选票,在填选票时,不对任何人公开。
4、代表受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作为科学意义上的选举权利,不仅包括投票权利,还应包括选民对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5、选举权的保障原则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五、论述当代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政党制度政党制度与形成原因
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的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合法方式。
政党制度是政党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之所以如此也决非偶然。 第一,政党的存在和发展同国家政权、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
第二,从政党共同性功能的发挥来看
第三,从政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
(二) 关于政党制度的分类
以某一国家内部的执政党数目作为标准来划分:
1、一党制
一党制或称单党制,在通常意义上,它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只有一个执政党能够成为唯一的执政党。一党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专制的一党制,即执政党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其他政党在法律上均被禁止,不能合法的存在和活动。
(2) 民主的一党制,即在法律上允许多党制存在,理论上都有执政的可能性。但实际上政权长期为某一政党所垄断。
2、两党制
两党制是指西方国家中两个最大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垄断地位的政党,通过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或在总统选举中取胜的方式,互相交替,轮
流执政。
两党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两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都具有单独执政的实力,其他政党与他们无法竞争。
第二,两大党势均力敌,具有平等享有执政政权的权利。
第三,两大党通常是一党在朝,一党在野
第四,定期的选举活动为两大党和平接管政权提供了机会。
实践证明,两党制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
(1)两党制对民主政体有着稳定社会的影响。
(2)在议会制中,可以使政权稳定而行之有效。
(3)在两党制中,选民可以在两套政纲中进行明确的选择,当选的政党的纲领自然就成为政府的纲领。
(4)两党制不仅使多数派有力,而且使之对政府权力的运行负有明确的责任。
3、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态度。与一党制和两党制相比,多党制有下列特征:
(1)由于选举中多党角逐,无一政党能具备单独长期执政的实力,因此通常是几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来联合执政。
(2)多党制通常是实行比例代表制的产物。即各党按所得票数的比例选出相当数目下的代表,有利于多党之间联合轮流执政。
(3)在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下,一旦某一政党退出执政联盟,容易导致内阁倒台,若各党分歧较大,联合不起来,就可能酿成政府危机。
西方国家多党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轮流执政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在议会中,有两个主要政党占一定优势,但都无法获得议会多数,必须由其中一个政党联合第三党上台执政。
(2)在议会多党中,诸党均有可能组阁,但其中有一个政党长期占有相对优势,它或单独执政,或联合其他政党执政,也可能暂时在野,但作用举足轻重,能左右政局。
(3)在议会多党中,无一政党占绝对多数,在竞选和组阁中,往往由利害相关的几个政党结成联盟,呈现多党两极趋势。
特点:
1、为资本主义社会服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政党代表资产阶级执掌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2)通过政党活动过程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的秩序。
(3)通过体制内政党操纵选举的运作,确保于资本主义有利的结果。
2、在竞选机制的运行中轮流执政
3、政党以间接方式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4、政党之间的局部合作与互相竞争并存
5、在长期的演化中形成并有法律规范
六、论述中西政党制度的主要差异。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与政治协商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有着根本区别,主要表现:
第一,政党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
第二,政党服务的政权性质不同。
第三,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及政党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第四,政党活动的方式及其作用不同。
从以上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比较中不难看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政党制度,它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实行这一制度的优势还在于:它能够克服西方政党制度带来的党派倾轧,政权更迭,社会动荡,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而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和参政作用
七、论述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职权。
在不同的国家,议会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议会号称为最高权力机关;
有的国家的议会标榜最高立法机关;
有的国家的议会只规定为立法机关,没有标明“最高”,“唯一”的特征,这样的议会往往拥有立法的权力是有限的,他们只能制定一般法律,无权修议宪法,如需制定和修改宪法,则需要另行召开制宪会议,这种制宪会议就是最高立法机关。
内阁制国家的议会同总统制国家的议会相比,一般说来,前者地位优于后者。前者的职权大于后者。但不论前者或是后者,据宪法规定,一般都拥有立法,财政,监督及弹劾权等。
(一)立法权
立法权是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政治特权。立法权包括立法的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实际上就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1、议会的立法范围
各国宪法对议会的立法范围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多数是不加限制,特别是那些标榜议会至上的国家,它们自称可以制定和修改任何法律,可以为所欲为。有些国家议会的立法范围是受限制的,如法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宪法对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限,一般也都加以具体规定。
2、议会的立法程序
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时,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肃慎重和所谓保障议会中少数派的权利,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
(1)法案的提出
提出法案权通常为议员个人和政府所有。由于议案的来源不同,议案便分为议员法案和政府法案两大类。
(2)法案的讨论
讨论议案就是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案进行审议和辩论,其中包括委员会的审议和议院的辩论。在讨论时,议员可以对法案提出赞成、反对或修改的意见。在议会中,法案的讨论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以示慎重。三读程序在不同的国家也有所不同。
(3)法案的通过
通过法案,使该法案成为法律,是立法程序最重要的阶段。多数国家规定,一般法律以普通多数票通过即可,而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则要求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是立法程序中最后一个阶段。所谓公布法律是指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法定的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使该法律正式生效。公布国家法律的权力一般属于国家元首
各国宪法对国家元首公布法律的权力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也有一些国家还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公布法律权力时,可以否决或拖延法律的通过。
“搁置否决权”
(二)财政权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议会掌握着国家的收支大权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权力,也就是批准预决算的权力。
1、预决算的概念
议会财政权的内容,各国规定不一致,主要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据规定,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要得到议会的事先同意,支出的分配细目也要经议会的同意,政府的支出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之内。这样,政府首先编制出某一期限内国家收入和支出数额的方案,以便得到议会的同意,这就成为预算;同时,对上一个期限内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就是决算。
2、期限
预算案的期限一般一年为一个期限,这叫财政年度或叫公开年度。
3、提出和通过
预算案的提出与修正,不同制度就不同:
(1)在内阁制国家里,预算案是由政府提出,一般都是先由财政部门的预算机关综合各部门的计划,然后编制出来,等到内阁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提交议会决议。
(2)在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里,按规定,预算案是由国会自行起草自行决定,但事实上也是政府提出的。
4、预算经费的支付
预算经费的支付,各国都设有统一的国家基金,就是国库,国家收入都存在国库,支出要经国库。政府据预算法按规定的各项数额向国库支用,在支用前必须经过一个审计机关核准,只有经过其核实后才能支用,不然不得支用,挪用。
决算案是对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执行的小结,一般由财政部门汇编制定,选送审计机关审核,然后将法案和报告交议会,议会交决算委员会审查,最后委员会向议会提出报告,议会进行表决。
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讨论通过财政法案的权力,主要是由下院来行使,上院一般无权否决财政法案。
从整个过程看,财政大权主要是掌握在政府手中,但议会在一定条件下起到监督作用。
(三)监督权
监督权即议会监督政府的职权。这种监督权在各国是不同的,内阁制国家的监督权大一些,非内阁制国家的监督权小一些。议会的监督权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如质询权、倒阁权、国会调查权、建议权等。
1、质询权
质询,一般是非总统制国家的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议员可以对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提出质询,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方式在内。政府就议员的质询必须进行答复。
2、调查权
调查权,即议会有关政府行为的调查权和由此而来的有权要求得到证言和有关口录的权利。
(1)范围。
(2)方法。
3、倒阁权
倒阁权即不信任投票权或称谴责案权,是内阁制国家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手段。不信任案或谴责案必须以过半数票通过才能成立。
(四)弹劾权
弹劾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吏违法犯罪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手段。实行这种手段是资产阶级控制官吏、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也是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派系倾轧的一种反映。
1、分类
国弹劾的分类如下:(1)从是否给予被弹劾官员以刑罚,即弹劾是否具有刑事审判性质划分,具有刑审性质的英国弹劾和仅仅是罢免官员的美国弹劾;(2)从弹劾的对象和范围划分,有比较广泛的涉及行政官员的弹劾和仅仅局限于对总统的弹劾。
2、弹劾机关及程序
弹劾案的审判在各国规定不一样,不同的国家由不同机关来审判。
(1)下院提出了弹劾、上院进行审判。
(2)组成特别法院来进行审判。
(3)由宪法法院审判。
(4)由普通法院审理。
议会的弹劾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争权夺利,派系斗争的反映。
八、试论西方国家议会制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主要差异。
议会制也称代议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定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总体来看,它属于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即通常以议会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具体而言,这种间接民主制有三个内容: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的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的决议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等重要权力。
现代国家大都实行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因而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但它们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当然这种不同不仅在于名称和形式不同,也不在于实行两院制还是一院制,而主要在于它们的内容和实质的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不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它是为维护广大劳动人民利益服务的。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则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保护少数富人利益服务的,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阶级基础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而西方议会制虽也标榜“议会”是“全民利益”的代表,把议会说成是全民代表机关,但它们所标榜的也只能是资产阶级民主,少数人的民主。议会的议员选举多由大资本家操纵,议员也多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普通民众极少,议会被认为是“富翁俱乐部”。这样议会就由资产阶级支配和控制,其所制订的政策和法律皆为资产阶级服务。
因此,是否真正代表广大人民成为二者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原则不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 西方国家的议会是据“三权分立”的分权与制衡原则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
(四)组织结构不同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全国人大是由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这样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没有选民,也就没有选民和代表之间的直接责任,利益的监督关系。西方国家议会下院基本上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长处是议员与选民的关系和利益联系密切,缺点是议员有时也易受某种选民利益和某些集团操纵。
2、西方的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的人大代表则是兼职的,代表每年开一次会,然后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能否成为代表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某方面的代表性和先进性,而不是个人竞选。
3、人大的内部结构分为两个层次,代表大会下设常委会,代表大会由数量众多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而且会期较短,主要是决定国家和地方最重要的问题。由代表产生一个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而西方国家议会一般设有两院,但它们不是两个独立的权力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议会权力,而只能结合起来行使议会权力,所以两院与常委会根本不同。
(五)与选民的关系不同
人大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和罢免,而西方国家议员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选民罢免。
(六)领导力量不同
我国人大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活动的,在我国先有中国共产党,后有人大代表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人大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党主要通过外部的活动对人大的领导。
西方国家议会是由资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特别是早期产生议会的国家,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议会孕育并培养了政党。政党通过竞选,在议会取得多数,才能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政党在议会中的活动,目的是为了影响控制议会,使议会通过符合本党利益的提案,并最终掌握国家政权,因此,西方国家议会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争权夺利的场所。
九、试就内阁制、总统制、委员会制的利弊进行分析。
1、总统制政府利弊分析
利:分权与制衡利于防止个人高度集权、独断专行,对权力实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政府就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保持正常的运作和平衡。
弊:首先,缺少对总统的监督权,总统的权力过大;
其次,总统可以利用宪法的漏洞,对国会进行反制约;
再次,国会与行政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2、内阁制政府利弊分析
利: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内阁政府直接控制着议会,间接对人民负责;内阁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弊:①内阁实际上集立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权力至高无上;
②内阁政府深受政党操纵;
③内阁不稳定
3、委员会制政府利弊分析
最显著的优点是:它能从制度上防止出现专制独裁。它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与立法相结合,行政从属于立法,从而避免了总统制和内阁之下立法和行政之间复杂的制约关系。它在行政部门内部实行集体领导,从主席到委员会拥有平等的职权,主席任职1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权力不过分集中。
主要不足是:由于实行会议制,一旦意见出现分歧,容易互相牵制,互相推诿,出了问题,责任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