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研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探析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资金投入少、设立手续简捷的优势而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但因其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立法上往往对股东退股施以种种限制致使股东退股困难重重。退股制度作为股东退出机制的一部分,是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立法现状,在汲取域内外相关制度精髓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若干见解。
关键字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退股 制度构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理论依据
退股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依其个人意志“请求公司收购其所持股权”①,从而退出公司,丧失其股东地位的法律行为。
(一)允许股东退股是结社自由、人身自由、意志自治的必然要求
公司是股东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和实现共同愿望而组织而成的一种团体,公司章程是体现股东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在不违背公共利益和不属于滥用权利的情形下,当认为情势发展与其初衷和意愿有悖时,股东退出公司的事业经营就不失为一种对其期待落空的有效补救措施。
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退出是件正常的事情,这说明他不看好公司的发展,法律应允许股东退出对他而言已经完全丧失吸引力的公司。若规定成员一旦加入,便永不得退出,不仅在私法领域内,这侵害了个人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使该成员极有可能因加入社团这一意思表示而终身依附于该社团,以后必会有个人因此而不会加入该团体,使社团存在的意义大为消减;而且在公法领域内,还极大地限制了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违反了现代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普遍确认的结社自由乃至人身自由。
(二)允许股东退股是公司人合性、闭锁性特征的内在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建立在股东共同出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又需要以股东间互相信任与合作作为维系公司存在及正常运行的纽带,在公司内部表现出人合性的特点,为维护股东间的和谐信任关系,需要维持公司成员的稳定,从而表现出闭锁性的一面。
有限公司的这两种特性决定了其股东退出公司的困难。当股东受到控制股东的反对和压制时,其股东转让股份尤为困难:对外转让,因受控制股东的干涉与不配合,难觅买主,第三人因恐于受到其他股东的压制和排挤而不愿购买;对内转让则在受控制股东的压制下,难以获得公正之股份价格。股东欲借助司法解散之诉退出公司则更为艰难,不仅提起诉讼的条件十分严格,势单力薄的小股东实难成就。同时,因解散公司将造成公司法人生命终结和运营价值损失,给众多的利益相关人带来损害的严重后果,此种诉求通常亦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此种困境下,退股制度的出现,使得深陷公司僵局的股东得以顺利便捷地退出公司。
退股制度作为股东退出机制的一部分,是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意义:有助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平衡了大股东的决策权与中小股东的退出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障资本流通的顺畅及“公司人合性的优化、闭锁性的矫正”②,以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助于打破公司僵局,因其较为经济便捷可作为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手段。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立法现状
(一)
①黄爱学:《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立法评析——兼评公司法第 75 条之规定》,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版)》,2009 年第 4 期,第 49 页。
②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 1 月第 1 版,第 269-270 页。
(二)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构建